【唐南发专栏】倒退的宪法修正案


笔者指出,当马来西亚国民与外国人通婚的现象日益普遍的当儿,这些都是倒退而非进步的修正。(档案照:透视大马)

国家是个政治产物,也是个抽象的概念。要求别人一定只能认同一个国家,甚至表达效忠,在我看来是无谓和愚蠢的行为,使人容易成为政客操弄的棋子。

这么说吧!一个人的父母是谁,或在哪里出生,根本没有选择。遇到好的父母,可能一生幸福;万一父母沉迷赌博,完全没有负起照顾家庭的责任,孩子既然过得不快乐,当然有权离家出走,寻找自己的幸福,所谓“天下无不是之父母”是迂腐的想法

同理,一个人如果在懂得思考和比较以后,因为种种原因,不喜欢或不适应出生的国家,想方设法移民他国,也是个人的选择,《普世人权宣言》第13条文就赋予人类自由移住的权利;第15条文赋予人类拥有或更换国籍的权利。

笔者认为,内政部长赛夫丁坚持要在国会通过修宪,严厉限制弃婴或孤儿取得马来西亚公民权的条文,是违反人权精神的。(档案照:透视大马)

一个获得某国国籍的人,理当享有该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益,但不一定要对该国有特殊或强烈的认同。国籍/公民权(或永久居留权)的目的在于个人可以有尊严或体面地生活,不会面对社会排斥,并和其他人平等相待,而非本末倒置,以国家认同作为赋予公民权的首要条件。

话虽如此,赋予公民权只是国家的行政权利;一个人即使没有得到国家给予的公民权或居留权,也不应被剥夺人类所应享有的权益。一个追求民主人权的国家或社会,不应以无国籍或对方只是永久居民为理由,否决其作为一个人的尊严和价值。

 尽管我对国家无感,并不意味着国籍 - 以及随之而衍生的护照 - 不重要。在国家严守边防,以国籍界定个人的权益的现实当中,无国籍人士无法享有各类公共服务,特别是就医,就学和就业。换言之,国籍是个人享有其他权利的首要权利 。

因此,内政部长赛夫丁坚持要在国会通过修宪,严厉限制弃婴或孤儿取得马来西亚公民权的条文,是违反人权精神的。目前的联邦宪法第19B条文阐明:一旦无法确认某个孩子的出生日期和地点,当局可假设其出生于马来西亚联邦范围内,因此享有国籍。

目前的联邦宪法第19B条文阐明:一旦无法确认某个孩子的出生日期和地点,当局可假设其出生于马来西亚联邦范围内,因此享有国籍。(档案照:透视大马)

这当然不是绝对的权利,而是给予内政部官员斟酌权。政府倡议将其修正为“以注册为依据”,等于把责任推给这些孩子,而他们大部分年幼,扶养人也不清楚程序,如何注册?就连妇女部的孤儿抚养中心,都面对孩子取得公民权的障碍,更何况是平民百姓或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原住民和低收入家庭的孩子,面对的障碍更大。

这只是政府提出修改的宪法条文当中,明显会加剧无国籍现象其中一条。其他的还有不再让永久居民的孩子自动取得公民权,以及外籍配偶若在取得公民权的两年内离婚,当局有权注销其公民权。

当马来西亚国民与外国人通婚的现象日益普遍的当儿,这些都是倒退而非进步的修正。有良知的国会议员,都应该向政府施压,群起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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