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玛涉7百万洗钱被判无罪 总检察署将提出上诉


总检察署将对吉隆坡高庭批准前首相夫人罗斯玛,撤销12项洗黑钱和5项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控罪的申请后,提出上诉。(图:截取脸书)

总检察署将对吉隆坡高庭批准前首相夫人罗斯玛,撤销12项洗黑钱和5项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控罪的申请后,提出上诉。

副检察司阿末阿克兰(Ahmad Akram Gharib)在今日的庭审后简短回应说:“我们将提起上诉。”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K Muniandy)批准罗斯玛寻求撤销所有控状的申请,宣判她当庭释放。

73岁的罗斯玛面对12项涉及709万7750令吉的洗钱,和5项没有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指控。

她在2023年9月入禀法庭,申请撤销她在洗黑钱和逃税案的控罪。

罗斯玛在2018年,被控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吉隆坡安邦路天然橡胶大楼艾芬银行,以及于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在端姑阿都哈林路政府大楼的内陆税收局,犯下12项洗黑钱罪名和5项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罪名。

洗钱指控根据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起诉,若罪名成立,可判处最高15年监禁,并处以非法活动收益价值5倍或50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的逃税指控称,罗斯玛未能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4月30日或之前向内陆税收局提供2013至2017年度的收入申报,违反了该法第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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