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的破坏和重建:马哈迪和君权的三次博奕(下篇)


马哈迪上一次执政年代,启动三次对君主权力大幅限制的宪政改革,并不完全就是一场民主化的改革,它其实是首相权力和统治者权力的一种博奕的结果,它也使得马哈迪和统治者之间长期存在着一种微妙的紧张关系。(档案照:透视大马)

当国会、司法和王室将他们的权力让渡于行政权,行政权就成为全国唯一具主宰地位的权力机构,一个近乎独裁的体制就在马来西亚成形。马来西亚到了1990年代初期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行政权至上”(executive supremacy)的国家,这种首相权独大的体制至今仍未有太大的改变。

总的来说,我们可以知道君主立宪体制之所以仍然普遍被喻为民主体制的典范,关键就在于其维护君主的传统地位之余,仍强调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拥有公正公平的选举,定期改选的国会,超然独立的司法,国会内强调权力平衡的议事规则以及君主制约国会的权力五项制衡机制。

不过,就君主立宪议会制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权力制衡还是来自于司法的独立,以及元首和首相的平衡关系。

在马哈迪上一次担任首相期间,最高元首和马来统治者们的法案否决权和法律免责权双双丢失,君王失去法律免责权,尚且能符合“国王犯法,与百姓同罪”的民主精神,惟国家元首失去法案否决权,却褫夺了国家元首制衡行政权的权力,这其实已经违反了君主立宪中君主作为国家领袖的原有规范。

我们回到1956年,当时制定马来亚联邦宪法的李特制宪委员会成员之一,巴基斯坦法官阿都哈密(Abdul Hamid)曾经指出:“如果宪法规定所有的法案必须要经由最高元首的签署同意方能生效,则宪法就必须认可元首有不签署方案的权力,否则宪法就不必规定法案必须在元首签署同意后方能生效,直接表明法案经由国会通过就自动生效即可。因为给予同意的权力必须要伴随不给予同意的权力。”

个中道理显而易见,如果国会通过的法案在未经元首签署同意下都能生效,那又何必多此一举要求元首签署同意?

首相威权体制的出现

由此可见,君主的权力与地位在经过马哈迪时代的多次修宪后,已经大不如前,而马来西亚宪制的民主特征也在这个时期同样被大幅削弱,可以说,马来西亚原有的君主立宪体制事实上经过多年的侵蚀已逐渐弱化,取而代之的,是一个行政权独大,首相权力高度集中并凌驾元首和马来统治者的体制,这个体制,或许可称之为“首相威权体制”。

如2009至2018年在任的首相纳吉制定赋予首相极大权力的2012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SOSMA),这个法令当时并没有征得统治者的御准下就自动生效,就是首相威权体制的一个具体延伸。

对于这个法令的通过,2016年8 月25日,当时在野的马哈迪还在部落格刊登一篇名为“道歉”的文章,对他在之前首相任内褫夺国家元首法案否决权,而导致国安法强行通过一事,向全国人民“诚心诚意道歉”。所以早知今日,又何必当初?

从上文所见,马哈迪上一次执政年代,启动三次对君主权力大幅限制的宪政改革,并不完全就是一场民主化的改革,它其实是首相权力和统治者权力的一种博奕的结果,它也使得马哈迪和统治者之间长期存在着一种微妙的紧张关系。

究其实,统治者固然必须要节制他的权力,但我们也不能简单的认为大幅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就等同于民主改革。因为除非国家要改为共和国,否则一个国家若要和平奉行君主立宪制度,就必须要尊重君主拥有一定合理的权力,其中也包括制衡“民选独裁”的权力。

所幸去年马哈迪以高龄92岁之姿重任首相,虽然一路走来跌跌撞撞,但也展现了一股重建马来西亚的民主和经济的决心和气势,如初步释放出修改《国家安全法》的讯息,即是一例。

不过,马哈迪是否愿意进一步修补过去他执政时代所破坏到体无完肤的民主体制,在这个国家重建一个尊重民主、人权和法治的国家体制,从过去一年来他老人家一再违反承诺的表现来看,我们只可以拭目以待,但也不敢寄以太多厚望。

【延伸阅读】

体制的破坏和重建:马哈迪和君权的三次博奕(上篇)

体制的破坏和重建:马哈迪和君权的三次博奕(中篇)

* 陈中和目前为马来西亚拉曼大学中华研究院中文系助理教授,以及拉曼大学中华研究中心当代中国研究组组长。研究兴趣为伊斯兰政治研究,马来西亚政治与族群关系研究,马来西亚华人历史研究和当代中国政治研究等, 著有学术专书《马来西亚伊斯兰政党政治:巫统和伊斯兰党比较研究》(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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