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的破坏和重建:马哈迪和君权的三次博奕(上篇)


在马哈迪时代所实施的一系列宪政改革之中,却有少数的宪改政策获得较大的肯定,如三度修宪限制统治者权力就被普遍认为是还政于民,废除特权的民主改革。(档案照:透视大马)

希盟联盟执政即将满一年之际,再度爆发了首相敦马哈迪和马来统治者的争执,先是在撤销支持《罗马规约》一事上马哈迪爆料指有人想利用马来统治者签署文件反对他和希盟政府,再来是柔佛州务大臣请辞事件上又引发马哈迪放话指州统治者无权决定大臣人选,或革除州政府取而代之,“除非想剔除民主统治,成为盗贼统治或独裁统治”。

众所皆知,马哈迪第一次执政马来西亚的时代(1981-2003)是一个民主倒退的年代,透过巫统一党独大所掌控的国会所修改各项法令,国民的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受到一步步的压制。1988年宪法的修改更大幅削减司法机关对宪法的解释权力,更使司法屈居于国会之下。马哈迪于2003年从首相一职退休后,在他身后留下了一个行政权独大,首相权力高度集中的威权体制,他本人事实上也在退休后遭受这个威权体制的反扑,无法畅所欲言地批评当局,以致他也几度指控马来西亚已经是个威权的“警察国家”。

不过,在马哈迪时代所实施的一系列宪政改革之中,却有少数的宪改政策获得较大的肯定,如三度修宪限制统治者权力就被普遍认为是还政于民,废除特权的民主改革,惟此一系列的作为也让马哈迪和马来统治者长期处于一种若即若离的紧张关系,而这些限制统治者权力的作为是否真的有利马来西亚的民主建设,也值得我们加以检视。

所谓的君主立宪(constitutional monarchy)制,其实起源于英国,它的诞生和发展就是以限缩世袭君主的专制权力而成就。从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的签署开始,英国的君主就陆续签署了一系列将权力让渡给议会的法案,最终丧失了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上的权力而成为一个虚位的元首。虽然英国国会在限缩君主权力后获得国会至上(supremacy of Parliament)的统治地位,但却不表示国会就掌握了绝对专断的权力。

君主立宪制度最原初的观念就是保护人民的人权,使其免于受到专制统治的迫害。严格说来,一个侵害人权,拥有专制集权色彩的体制并不符合君主立宪制的传统。虽然英国并没有一套成文宪法,奉行立法和行政合一的制度,但它却有一套包含各种法律和惯例(conventions)的宪法律则(constitutional law)。这些律法和不成文的惯例,就对国会的权力形成了若干制约。

综合而言,一个民主的君主立宪体制应该要包括:1. 公正公平的选举,2. 定期改选的国会,3. 超然独立的司法,4. 国会内强调权力平衡的议事规则—如在国会下议院里掌管政府财政的公共账户委员会由反对党议员所担任的惯例,以及5. 君主制约国会的权力:这主要是1. 委任首相之权、2. 否决国会法案之权以及3. 批准或否决解散国会的要求之权。

因此,如果国会的立法破坏了任何公认的民主形式,司法机构有权不服从,国王也可以不予以批准。严格说来,英国的国会并不享有绝对的权力,它乃必须要遵守某些混合不成文惯例的程序规则,以及以上的民主原则。

从这个角度而言,英国保留君主制度不只因为要让他成为全体国民的效忠对象,国家团结的象征或维护君主作为“国家主权者”(sovereign)的传统地位,而是要君主扮演一个仲裁和解决不同党派间的政治纷争,以及制约民选政府滥权的角色。对于前者,由于君主享有崇高地位且不属于任何党派,当国会两党的争辩形成僵局时可以充当超然中位的调解人,对于后者,“英国君王作为国家元首,拥有被咨询、鼓励以及警告的权利。”

传统上英王虽统而不治,英国首相仍然必须每周前往英王居所汇报政情,接受英王的意见,这些会谈的内容,通常不被外界所得知,但它却对内阁的施政形成一定的监督作用。甚且,法理上英王仍然可以径行否决国会的法案,虽然自1707年以来没有任何国会的法案被英王否决,但它仍然是限制国会任意立法的一道安全阀。 从这个角度而言,君主立宪的另一层意义在于君王对民选的政府扮演着制衡的作用,从而降低产生“民选独裁”的可能。

马来西亚君主立宪制并非本土的产物,而是在延续英国君主体制和英国法律传统的前提之下,结合部份马来西亚本土民俗的法律体制。(档案照:透视大马)

战后随着英国政府职权的日渐扩大,内阁的权力有日渐集中于首相之势,君王剩余的传统地位和权力可以抑制首相独大化的倾向。尽管拥有相关的权力,国王也不会任意撤换或委任首相。20世纪英国虽出现四次由国王所委任的少数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但首相的产生也是来自各党派协调出来的结果,国王无权径行委任首相。如同学者Rodney Brazier所示,“让政治决定留给政治人物去解决,”因此国王乃必须超然于党派的政治纷争之上,尽可能不进行独断的政治决定。

马来西亚君主立宪制并非本土的产物,而是在延续英国君主体制和英国法律传统的前提之下,结合部份马来西亚本土民俗的法律体制。和英国一样,马来西亚所有官方的政策均以最高元首的名义,并依据其权威行事,宪法明文规定行政权威属于元首,包括首相在内的所有部会首长皆必须要在就职时向最高元首签署声明宣誓效忠,元首亦为三军的最高统帅,惟元首必须依据内阁或内阁所授权的部长之意见行事,但元首也有向内阁索取一切联邦政府信息的权力。

根据目前《联邦宪法》40条(2),最高元首拥有以下自主的权力:1. 委任首相之权、2. 批准或否决解散国会的要求之权、以及3. 针对统治者们的特权、地位、荣誉和尊严等相关议题,召开统治者会议之权。前两项权力亦是源自英国君主立宪制的传统;依照惯例,首相之选任乃由国会多数党来决定,再由元首选任之。

事实上,虽法未明载,马来西亚独立时最初的《联邦宪法》版本,也赋予最高元首另外两项可自行裁量,对国家施政却影响重大的权力。其一,否决法案的权力。原《联邦宪法》第66条指出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必须得到元首的副署同意并出版才能生效,换言之,任何法案若没有最高元首的副署同意均无法生效,最高元首可以视需要来否决任何被国会所通过并等待元首批准的法案,该项设计可被视为对君王作为国家最高领袖的尊重,亦是一种防范国会专制的最后手段。

其二,是颁布紧急状态的权力。原《联邦宪法》第150条(1)规定“如果最高元首确认有严重之紧急状态存在,致使联合邦或其他任何部份地区之安全、或经济生活、或公共秩序受威胁,如战争、外在侵略或内部的纷扰,他可以颁布一项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期间,元首也可自行颁布法案,惟这个紧急状态必须在两个月内由国会开会表决追认通过,否则就自动失效,国会召开后所有在紧急状态期间颁布的法案在15天后亦自动失效。

* 陈中和目前为马来西亚拉曼大学中华研究院中文系助理教授,以及拉曼大学中华研究中心当代中国研究组组长。研究兴趣为伊斯兰政治研究,马来西亚政治与族群关系研究,马来西亚华人历史研究和当代中国政治研究等, 著有学术专书《马来西亚伊斯兰政党政治:巫统和伊斯兰党比较研究》(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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