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的破坏和重建:马哈迪和君权的三次博奕(中篇)


马哈迪上一次的执政时代前后实施三次的修宪工程,大幅改变了马来统治者原有的宪法地位。 (档案照:透视da m)

马哈迪上一次的执政时代前后实施三次的修宪工程,大幅改变了马来统治者原有的宪法地位。

首先在1983年8月,马哈迪启动第一次修宪的工程,他在国会提出三项关于限制元首和各邦统治者的宪法修正案:1. 修改宪法66条(5)将元首的国会法案否决权取消;2. 修改宪法〈第8附录(schedule)〉第11条(3),取消全国各州统治者的州议会法案否决权;3.最后是修改宪法150条(1)将颁布国家紧急状态的权力赋予首相而非最高元首。

这个提案在没有任何媒体讨论的情况下于8月在国会通过,惟时任最高元首的彭亨州苏丹却没有签署同意,10月9日出席统治者会议的八位统治者全数投票否决此宪法修正案,统治者们在11月20日的统治者会议亦发出声明指根据宪法38条(4),即“任何影响统治者特权、地位、荣誉和尊严的法律必须要经由统治者会议的同意才能通过”的条文,而再度一致否决此修正案。

马哈迪与统治者的共识

马哈迪遂发动巡回全国各地的演讲,打算利用人民力量逼使统治者们就范,在各演讲中他呼吁统治者们应接受“民主的政府”,惟巫统也有一批元老如东姑阿都拉曼等撰文批评马哈迪不尊重元首,东姑认为,“在这个修宪下,他可以在两个星期内将这个国家变成共和国”,因此他主张应设立一个公正的宪法审查委员会以审查任何宪法修正案。

同年12月统治者们和马哈迪最终达成共识,统治者们在马哈迪再次提修宪更改相关宪法修正案的前提下,由代理元首森美兰统治者签署批准是项修宪。

为了履行对统治者的承诺,1984年1月马哈迪再次提修宪调整了前次宪法修正案的若干内容:其一是将宪法修正后的66条之5内“元首15天内必须同意国会的法案否则视同通过”条文中的15天改为30天,并附加元首可以将法案退回复议之权,惟相同的法案只能退回一次;其二是恢复州统治者对州议会立法的否决权和恢复最高元首颁布紧急状态的权力。

经此一役,马哈迪和统治者双方暂时已妥协,国家元首和州统治者也保留了退回法案要求国会重议的权力。

马哈迪与王室的互动,常常成为焦点。(档案照:透视大马)

在这以后,王室和国阵政府公开冲突的事件一再发生,先是1991年11月雪兰莪州巫统指控雪兰莪州苏丹施压州政府拨土地给属意的“华人甲必丹”以及干涉州内阁的人事而在该年的巫统大会上提呈一个备忘录,要求修改宪法限制苏丹干政;再来是许多巫统领袖指责吉兰丹苏丹在1990年选举期间“非正式支持”反对党而导致伊斯兰党和四六精神党(PS46)联合推翻巫统在该州的执政。

1992年2月24日时任巫统副主席的安华召开记者会代表巫统提呈一个备忘录给所有的王室,该备忘录特别点名指出吉兰丹苏丹“参与政党政治的行为”已令巫统不满,并要求统治者们必须服从地方民选州务大臣的意见,停止干预政治和经商的行为。

在这个背景下,马哈迪利用机会再度在1993和1994年分别策动了第二和第三波的修宪工程。

1992年11月30日卸任最高元首柔佛州苏丹的一件打人至伤事件成为马哈迪再度启动修宪的导火线,马哈迪迅速于12月10日在国会带领通过一项谴责苏丹滥用暴力,声援受害人的动议,并再次于1993年1月18日制定以下一系列限制统治者权力的修宪:其一,取消元首的法律免责权,其二,限制元首和各州统治者的特赦和特别上诉权,使其不得实施在其孩子和其本人身上,其三,取消宪法上对国会议员批评统治者的限制。

此法案在提案的次日竟然在一日之内快速地三读通过,次日上议院亦通过此修正案,惟各州的统治者们在1月18日的统治者会议一致否决此法案。

马哈迪在是次宪法修正提案的演讲中指出“统治者们很轻易地将新加坡、槟城等地授予殖民者,才使得马来人被殖民”,“如果不是马来人起来反抗马来亚联盟(Malayan Union),马来人已经成为自己国家的乞丐”,“只有马来人才能保护马来人自己”。同时,他也在演讲中强调印尼、巴基斯坦和印度在独立后废除君主制度的例子,指出是次修宪要挽救君主制免于被人民推翻的命运。

史无前例的对抗行动

随着统治者们的否决,巫统遂展开一场对各州王室史无前例的对抗行动,除利用报章日复一日披露各州统治者的疑似“滥权行为”之外(按:当时被马来报章批评最激烈的是吉兰丹苏丹和柔佛苏丹等)、亦取消一切法律以外的礼遇和优惠,如取消除统治者之外的一切外交接待和通关礼遇,大幅降低王宫警卫和护士等人数,取消统治者出访专机等。一些巫统党要更威胁假如统治者不同意宪法修正案,他们将会公开许多更相关丑闻。

在这重重压力下,统治者们在2月11日的统治者会议提出一些修正意见将宪法条文修正案退回国会复议,结果该修正案只增加了“只有检察总长可提控统治者”等内容,在3月9日于国会再度通过。

一年后的1994年5月,马哈迪在没有征询统治者会议的情况下,再次于国会提案修宪取消最高元首的复议权(按:即退回法案重议的权力),甚至也取消全国各州统治者的法案否决权,彻底地褫夺了国家元首和州统治者们的法案否决权。

非但如此,马哈迪甚至还认为《联邦宪法》40条(1)规定最高元首须依据内阁的意见行事的条文仍不足以约束元首,还在是次修宪增设下列40条(1A)条文:

“在执行其在这个宪法或联邦法律之下的任务时,最高元首依据意见并在这个意见之上行事,在考虑了意见之后,最高元首必须要接受并依据是项意见行事。”

如此三令五申式的严厉规范,不外是要求最高元首必须完全听命于首相的意见,是次修宪使宪法38条(4),即“任何影响统治者特权、地位、荣誉和尊严的法律必须要经由统治者会议的同意才能通过”的规定形同虚设,也进一步使最高元首的权力成为行政权的橡皮图章,此举也可算是完成马哈迪先前的未竟之功。

这一次,统治者们没有反抗之力。

【延伸阅读】

体制的破坏和重建:马哈迪和君权的三次博奕(上篇)

* 陈中和目前为马来西亚拉曼大学中华研究院中文系助理教授,以及拉曼大学中华研究中心当代中国研究组组长。研究兴趣为伊斯兰政治研究,马来西亚政治与族群关系研究,马来西亚华人历史研究和当代中国政治研究等, 著有学术专书《马来西亚伊斯兰政党政治:巫统和伊斯兰党比较研究》(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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