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媒体评议会(Media Council)这件事,最初由第二任首相拉萨在1973年提起,每隔十来年都有人再提,但讲了46年一直不成事。晚近,此事再次浮上台面,这次是由马来西亚宪政与人权中心(The Malaysian Centre for Constitutionalism and Human Rights)和独立新闻中心(Centre for Independent Journalism)领衔,并于3月4日及5日举行了设立媒体评议会全国咨询会议。
这次似乎是来真的,但是咨询会议只是另一个起步,未来能否成事,还得取决于一个重要因素:希盟政府会不会实践竞选宣言,废除箝制新闻自由的恶法?
全国咨询会议的参与者重申,设立媒体评议会的任何举措应取决于治理媒体的恶法是否废除,特别是《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1948年煽动法令》、《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款和211条款,以及检讨《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和订立《资讯自由法令》。
设立媒体评议会,意在以同业自律取代他律(政府以严刑峻法管制),进而保障新闻自由,同时提升媒体的专业表现。因此,
在希望联盟在2018年大选的竞选宣言里,第27项承诺为废除恶法,包括《1948 年煽动法令》、《1959 年防范罪案法令法》、《1971 年大专法令》、《1984 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2016 年国家安全委员会法令》,以及废除《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等法律里的不合理条款(中文版页46,马来文版页77,英文版页61)。在同一项承诺中,希盟也将促成媒体评议会,负责协调媒体的伦理规范,也作为处理公众对媒体业者和新闻从业员投诉的专业团体。
如今希盟已经执政,假使希盟坐言起行,废除上述恶法,将是为设立媒体评议会扫除第一道主要障碍。甚至可以说,媒体评议会能否成事,政府是否废除恶法是一个关键因素。
然而,希盟执政迄今快满一年,除了内阁曾于去年十月议决暂停执行《煽动法令》外,对于废除上述恶法仍未有动作。以马哈迪曾不可一世地以“竞选宣言不是《圣经》”及“草拟竞选宣言时没料到会执政”等言说为希盟违背竞选宣言之承诺开脱责任来看,上述恶法最终是否会废除还是一个大问号。
再说,假使在废除上述恶法之同时,订立换汤不换药的新法取而代之(例如纳吉政府在2012年废除《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却订立《2012年安全罪案(特别措施)法令》取代),将是对“先废恶法,再设媒体评议会”此一原则的莫大嘲弄和欺骗。
此一担忧并非杞人忧天。3月11日,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为国会会议开幕的施政御词提到,要执法机关向滥用社交媒体及牴触法律者采取严厉行动。施政御词由政府撰写,基本上代表了政府的立场。同一天,通讯与多媒体部长哥宾星回应元首施政御词时透露,其部门正在考虑,是否要向放任读者留言议论种族、宗教和皇室的新闻网站业者追究责任。他甚至说还在考虑是否要订立新的法律来处理此事。
媒体评议会的筹备工作正在持续开展中,筹备单位放眼在今年四月底拟出设立媒体评议会的法案草案和/或章程,俨然箭在弦上了。然而,
*本文乃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透视大马》立场。
* 在学与术两栖的传播学人,钟情于传播政治经济学,长期观察马来西亚的传播法规、新闻自由、中文媒体和互联网媒体变迁。2010年创设“马来西亚媒体识读资源网”(mediamalaysia.net),以期推广媒体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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