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议会,这次会成事吗?


庄迪澎

媒体评议会能否成事,政府是否废除恶法是一个关键因素。(档案照:透视大马)

设立媒体评议会(Media Council)这件事,最初由第二任首相拉萨在1973年提起,每隔十来年都有人再提,但讲了46年一直不成事。晚近,此事再次浮上台面,这次是由马来西亚宪政与人权中心(The Malaysian Centre for Constitutionalism and Human Rights)和独立新闻中心(Centre for Independent Journalism)领衔,并于3月4日及5日举行了设立媒体评议会全国咨询会议。

这次似乎是来真的,但是咨询会议只是另一个起步,未来能否成事,还得取决于一个重要因素:希盟政府会不会实践竞选宣言,废除箝制新闻自由的恶法?

全国咨询会议的参与者重申,设立媒体评议会的任何举措应取决于治理媒体的恶法是否废除,特别是《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1948年煽动法令》、《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款和211条款,以及检讨《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和订立《资讯自由法令》。

设立媒体评议会,意在以同业自律取代他律(政府以严刑峻法管制),进而保障新闻自由,同时提升媒体的专业表现。因此,“先废恶法,再设媒体评议会”这个基本原则很重要。倘若各种箝制新闻自由和媒体自主的恶法不除,不仅设立媒体评议会变得没有意义,更重要的是,它极有可能变种成为制度化打压新闻自由的机制。更何况,在严刑峻法的淫威底下,媒体即便不阿谀奉承,也难以展现无畏无惧监督施政和揭弊的专业能力,与媒体评议会之目标背反。因此,倡导新闻自由的非政府组织和知识分子对设立媒体评议会一事态度审慎,这正是主因。

在希望联盟在2018年大选的竞选宣言里,第27项承诺为废除恶法,包括《1948 年煽动法令》、《1959 年防范罪案法令法》、《1971 年大专法令》、《1984 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2016 年国家安全委员会法令》,以及废除《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等法律里的不合理条款(中文版页46马来文版页77英文版页61)。在同一项承诺中,希盟也将促成媒体评议会,负责协调媒体的伦理规范,也作为处理公众对媒体业者和新闻从业员投诉的专业团体。

哥宾星说,若新闻网站管理人没监督及任由类似留言出现在他们的网站, 恐怕会引起各造的愤怒,进而衍生更大的问题。(档案照:透视大马)

如今希盟已经执政,假使希盟坐言起行,废除上述恶法,将是为设立媒体评议会扫除第一道主要障碍。甚至可以说,媒体评议会能否成事,政府是否废除恶法是一个关键因素。

然而,希盟执政迄今快满一年,除了内阁曾于去年十月议决暂停执行《煽动法令》外,对于废除上述恶法仍未有动作。以马哈迪曾不可一世地以“竞选宣言不是《圣经》”“草拟竞选宣言时没料到会执政”等言说为希盟违背竞选宣言之承诺开脱责任来看,上述恶法最终是否会废除还是一个大问号。

再说,假使在废除上述恶法之同时,订立换汤不换药的新法取而代之(例如纳吉政府在2012年废除《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却订立《2012年安全罪案(特别措施)法令》取代),将是对“先废恶法,再设媒体评议会”此一原则的莫大嘲弄和欺骗。

此一担忧并非杞人忧天。3月11日,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为国会会议开幕的施政御词提到,要执法机关向滥用社交媒体及牴触法律者采取严厉行动。施政御词由政府撰写,基本上代表了政府的立场。同一天,通讯与多媒体部长哥宾星回应元首施政御词时透露,其部门正在考虑,是否要向放任读者留言议论种族、宗教和皇室的新闻网站业者追究责任。他甚至说还在考虑是否要订立新的法律来处理此事。

媒体评议会的筹备工作正在持续开展中,筹备单位放眼在今年四月底拟出设立媒体评议会的法案草案和/或章程,俨然箭在弦上了。然而,假使希盟政府迟迟不愿废除上述恶法,或是废旧恶法却立新恶法,届时是否放弃“先废恶法,再设媒体评议会”之原则,照旧设立媒体评议会?若然如此,设立媒体评议会还有实质意义吗?它会沦为希盟管制媒体的工具吗?这是关心新闻自由的朋友,不得不审慎评估的问题!

*本文乃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透视大马》立场。

* 在学与术两栖的传播学人,钟情于传播政治经济学,长期观察马来西亚的传播法规、新闻自由、中文媒体和互联网媒体变迁。2010年创设“马来西亚媒体识读资源网”(mediamalaysia.net),以期推广媒体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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