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无权检查手机” 捍卫自由律师团:民众可拒非法要求


捍卫自由律师团坚持,警方在设置路障时,无权检查民众的手机,这是违法的行为。(档案照:透视大马)

捍卫自由律师团(Lawyers for Liberty)坚持,警方在设置路障时,无权检查民众的手机,这是违法的行为。

捍卫自由律师团抨击,全国总警长拉扎鲁丁声称,警方在设置路障期间,检查民众的手机的权力不应受到质疑。

律师团公共辩护协调员余盈盈(译音)发布声明指出,总警长拉扎鲁丁的言论不仅鼓励警察采取非法行动,而且在法律上存在缺陷,并对公民自由构成威胁。

她披露,警方的检查必须针对具体涉案或被寻找的个人,且必须基于合理怀疑他们参与犯罪活动。

“总警长声称,无人可以质疑警方检查手机的权力,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并对民众构成自由威胁。”

“除非正在进行调查或搜查,否则警方不能随意检查民众的手机。”

余盈盈提及,总警长援引警察法令第3(3)条文、刑事程序法典第23(1)条文、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49条文、刑事程序法典第116B条文、警察法令第20(g)条文及刑事法典第292条文为警方检查手机的权力进行辩护。

不过,她认为,这些法令条文并未授予警方无条件检查手机的权力,只有在进行调查且基于合理怀疑时才适用。

“因此,警方对与正在进行的‘搜查’无关的手机进行检查是不恰当的。”

余盈盈阐明,总警长引用的法律并不支持他的诉求,并提醒公众警惕保护本身的的权力。

她强调,警方只能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采取行动。否则,他们的行为将是非法的,并将受到法律诉讼或向法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她补充,公众有权拒绝遵守警察的非法要求。

早前,全国警察总长拉扎鲁丁阐明,若怀疑民众违法或涉嫌犯罪,警方有权检查民众的手机。

他指出,这是《刑事程序法典》第23(1)条文赋予警方权力,以确保手机不存在任何淫秽、威胁和恐吓他人的内容。

他披露,这项检查手机的权力,仅赋权警阶不低于警长的警员。

“这项权力也是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在同法令第249条文下授权警方获取电脑数据(包括手机数据)的权限。《刑事程序法典》第116B条文也赋予警方检查涉嫌任何犯罪的人士,并将其定义为计算机数据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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