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伟专栏】吉打州政府禁赌,过分了


刘哲伟

吉打州在伊党的领导下,朝向零赌博的目标迈进。(档案照:透视大马)

最近吉打州政府禁州内博彩活动,我认为,伊斯兰党领导的州政府已经越界,就如我之前文章讨论的那样,当涉及到伊斯兰政策时,非穆斯林有资格表达不满,甚至可以向政府施压要求撤回决定。这与伊斯兰法中仅穆斯林受影响的决定不同。在这情况下,已经不是伊斯兰法的决定,而是一项公共政策,所以会影响到非穆斯林。

今天,我要讨论吉打州政府禁博彩是否法律赋权,以及其理由是否合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理性角度和公平来看,伊党政府确实有权这么做,博彩活动虽是中央政府管辖范围,但是商业执照是州政府权限。换句话说,吉打州政府兜一圈去禁止博彩是法律赋权,虽然你们觉得荒唐,但是这就是中央与州的权力划分。

同样的例子如体育赌博合法化、自动自发系统(AES),雪兰莪消防局(诺奥马任部长时期)等等,我们就用AES来讨论。当国阵执政中央时,行动党执政槟州,而在州内要设立AES系统,必须动用到州内土地,由于土地是州政府权限,所以州政府可以拒绝在槟城设立AES。换句话说,即使槟州反对执行AES,但是AES确实有效存在,唯在执行上,如果没有得到州政府的批准,中央政府就无法在槟城土地上设立AES摄影机。

我想,你们或许对于讨论法律冲突不感兴趣,可是我觉得法律权限的问题也必须被了解。

紧接着,我们就讨论吉打州政府这么做是否合情合理?州政府给的理由是赌博带来消极和负面,对我来说,“负面”是主观的东西,如何定义一件事是不是“消极”或负面?既然抽烟也是消极的习惯,我们是否也应该在马来西亚禁烟呢?同时,我们又是否应该禁止所有汽水和其他含有糖分的饮料呢?毕竟过分糖分对身体也不健康。

从社会学来看,一个社会中的事件与社会文化有很大关联。其中一个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承认“国际标准”。根据“国际标准”,赌博并非民事犯罪。当然,“国际标准”本身很模糊。

再者,我们也可以以“社会标准”,一个特定的社会是否可以接受这个“标准”来判断。例如在我国没有所谓的娱乐性毒品,毒品就是毒品,它是一种犯罪。在英国娱乐性毒品不属于犯罪。如果我们用阿姆斯特丹来比较,该国家的接受程度更广。卖淫情况也一样,在新加坡、台湾、香港和其他地方,卖淫是合法(当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的社会“标准”也必须是如此,包括马来西亚,并不能完全接受其合法化,即使这些地区都是以华人为主,也不代表马来西亚华人就可以跟随。

回到吉打州政府给的理由,因为在他们眼里的“负面”才会禁赌。对我而言,所谓的“负面”,也太过主观,并没有一个标准,或至少在马来西亚全体社会被认可。

其次,我不同意依德利斯阿末质问女记者是否接受其丈夫是一个赌徒的行为。我想知道,如果她回答是,部长会撤回决定吗?如果会的话,我同意部长的质问,以记者当做人民,而以人民的看法去影响决策。但我非常相信,即使记者回答可以接受,伊党也不会撤回这个决定。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何他要逼女记者回答一个私人问题,根本无济于事。

第三,以中国为例,不合法化赌博,因此,赌博不是中华民族或华人的文化。部长以中国为例,这很可笑。虽然,他举的例子没错,但只是一个例子,而不能以此作为禁赌的依据。无论中国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不意味着马来西亚华人必须跟着。中国至今还实行共产主义,这是否意味着也要跟随脚步?首相依斯迈沙比里提出的“大马一家”,并没有把华人联想到与中国人有关,印裔同胞与印度人有关。

即便如此,我尝试用他的比喻来说明,如果任何其他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允许赌博合法,是否意味着马来西亚要跟随脚步?摩洛哥是一个99%的穆斯林国家,科摩罗是一个98%的穆斯林国家,根据Francois Vaillancourt在2011年发表的一篇学术文章,这些国家有征收赌博税。其实他的焦点只是针对一些非洲国家,如果你有时间去搜寻更多资料,你可能会发现更多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允许赌博合法。

简单来说,无论其他国家做什么,即使两国之间有许多相似特征,例如华裔和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都不意味着我们必须跟随。所谓的禁赌,肯定还未达到我们之前讨论的“国际标准”,即使有些国家这么做,同样地,我们也不一定需要跟随。再举例,当沙地阿拉伯和许多穆斯林国家已经与以色列关系正常化后,马来西亚坚持不跟随,这就是我们自己的方式和信仰。

最后,我想说两点,首先,让我想起在大学辩论时的年代,你不能用仅仅一个例子来反驳一个原则性的论点,吉打州政府需要告诉大家为什么要在吉打州禁赌,同时,必须确保他们提出的原则与其他引述的是一致。第二,这项决定与吉兰丹或伊党领袖之前所建议的不同。355法令、吉兰丹州政府修订伊斯兰法、强制吉兰丹穆斯林女性的衣著及遮羞体,所有这些都是源自于伊斯兰法,因此非穆斯林没有资格参与其中。但现在情况完全不同,州政府不应该把他们认为好的伊斯兰教义,强加给非穆斯林社群的自由。

* 刘哲伟目前在国际伊斯兰大学政治学系任职助理教授。在此之前,也曾在其他高等学府执教。刘哲伟先后于马来西亚国立大学取得政治学学士及硕士学位,并于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取得政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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