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伟专栏】理性的看待断肢法和355法令


刘哲伟

如果是政府建议修改355法案,很有可能会通过,毕竟只需要简单多数支持即可,因为这是修正法令,不涉及修改宪法。 (档案照:透视大马)

虽然我不会刻意支持355修正案,不过,若我以非穆斯林的身份去讨论,我也不会反对355修正案。

今天,我以三个方面来谈论355修正案,讨论只涉及非穆斯林群体。如果要讨论非穆斯林是否应该为了穆斯林同胞而赞成或反对这项修正案,将会是另外一场漫长的辩论。

(i)伊斯兰刑事法断肢刑罚(Hudud)与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355法令)的区别
(ii)355修正案如何不影响非穆斯林社群
(iii)禁止向穆斯林传播非穆斯林宗教的课题

(i)断肢法与355法令的区别

今天,我不详细讨论断肢法的内容,原因很简单,在马来西亚几乎不可能实行。

断肢法涵盖一些罪行,如盗窃、抢劫和强奸等,而基本上我国刑事法庭已经涵盖一切刑罚。如果要让伊斯兰法庭接管这些,就需要修改宪法,简单来说必须取得三分之二国会议员的通过。
你认为当前和未来的政治格局中,是否有可能在国会下议院获得三分之二议员支持落实断肢法呢?在我看来,这几乎不可能。

与355修正案(伊党建议的版本)不同的是,如果是政府建议修改,很有可能会通过,毕竟只需要简单多数支持即可,因为这是修正法令,不涉及修改宪法。

由于伊斯兰事务是受到州政府管辖,所以每一个州可能有不同的伊斯兰法。但无论如何,如果州法令与联邦法律相抵触,将以联邦法律为最终依规。因此,伊斯兰法庭只能审理联邦法律未
涵盖的罪行。简单来说,只有联邦法律未涵盖的伊斯兰罪行才可以受到伊斯兰法执行罪行,例如饮酒、变装、不斋戒等等。虽然伊斯兰法庭对这些不法行为有管辖权,但是不意味着伊斯兰
法庭可以下判所有惩罚,而是受到355法令惩罚限制。目前一旦定罪最高刑罚是3年监禁、鞭笞6下和罚款5000令吉。

总之,反对355修正案的人应该提出反对这项修正案的理由,而不是把对断肢法的既定印象冠在355修正案上,例如认为通过355修正案就是偷窃的人必须断肢,这是不正确的观点。

(ii)355修正案如何不影响非穆斯林社群

坦白说,多年前当伊党试图引入修正355法令时,除了梳邦国会议员黄基全的观点,所有反对修正案的观点对我来说是缺乏正确性。

首先,如上所述,伊斯兰法庭只能审理穆斯林,在355法令第2条文所阐明。当然,我们不清楚伊党(甚至政府)试图在修正案中会提出什么修改内容。据我们目前所知,是提高刑罚,即
监禁提高为10年,鞭笞100下和10万令吉罚款。就以这一点提高刑罚来说,如果要讨论穆斯林是否应该支持或反对执行,那会是另一场漫长的辩论。但是对于非穆斯林社群来说,大致上不
会受到影响。更何况实际上,355法令早已存在。

其次,我不否认有一些个别案件会涉及非穆斯林,例如非穆斯林伴侣(丈夫或妻子)信奉伊斯兰时,子女的权益和财产分配等,夫妻又要遵循哪一种家庭法,民事还是伊斯兰法?这其中的
错综复杂问题应该由国会议员和政府来承担。在国阵时期,他们试图将 “parent”(父或母)诠释为任何一方,修正为“parents”(父和母),以及要求婚姻以信奉伊斯兰之前时所根据的民事
法注册婚姻来解决。无奈,有穆斯林团体反对,国阵政府最后都没这么做。希盟政府也是如此,不敢做出修改。其实,国阵和希盟面临一样的处境,他们不想跳入如此敏感的修正案,就这
样以上所述的例子将是无止境。虽然如此,无可否认的是,不论是否以伊党的版本修改355法令,此情况会延续。如果反对修正355法令的人以此为理由,他们的论点是站不住脚。

对于非穆斯林社群来说,大致上不会受到355修正案影响。更何况实际上,355法令早已存在。 (档案照:透视大马)

第三,反对人士用“一国两制”来论证不应该为不同的人制定不同法律。让我说明一下,355法令早已存在,无论伊党是否修改法令,非穆斯林只是受世俗法管辖,而穆斯林是受到世俗法和
伊斯兰法管辖。除非他们论点是要完全废除伊斯兰法庭,使得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在世俗法管辖,那就公平了。可惜,反对人士不会做出这么建议,因为太敏感,尤其是政客。

第四,这是否会成为落实断肢法的垫脚石?我的回答是:不会。即使他们想这么做,也无法例行。如以上所提及的那样修改宪法是不可能通过,所以不存在法律上的垫脚石。

反对355修正案的不正确论述很多,不过在这里我无法一一去谈。另一方面,就让我们回去看看黄基全的观点,是如何说服我反对355修正案的正确论点。如上所述,目前修正案的部分是
提高刑罚,赋予伊斯兰法官这么大的权力,黄基全要求伊党主席哈迪阿旺列明什么罪行会受到几高的惩罚。我觉得很有道理和正确。他是以目前的版本与伊党建议修正案的版本来论述。例
如穆斯林喝酒,不斋戒等罪行若受到最高惩罚,会不会太严厉?

(iii)禁止向穆斯林传播非穆斯林宗教

非穆斯林社群确实不允许向穆斯林传教,在宪法第11(4)条款有明确阐明。不管你觉得公平与否,这条款早已存在,与355法令无关。所以,我认为以这理由反对修正355法令是不恰当。
除非355修正案提出的内容干预非穆斯林的宗教事务,但我个人认为,这样的修正案不会出现,因为即使建议修正355法令的人希望这么做,也不可能会成功。因为宪法第11条款已阐明,
特别是第11(3)条款规定,宗教自由有自己管理权力。

结论

我再次重申,对于修正355法令的辩论(包括反对),应该是基于当前版本和建议版本之间的区别,而不是争论355法令是否存在,因为即使不修正,355法令确实早已存在。除非反对者
是建议废除法令和伊斯兰法庭,那么反对的论点就成立。不过,我相信不会有多人这么建议,因为太敏感了。即使行动党和马华等政党被迫反对,姑且不说他们的反对理由错误,是基于政
治考量而非对错考量,毕竟大部分非穆斯林都对修正355法令存在负面看法和误解。简单来说,我不会反对那些反对355修正案的声音,但必须有理的去反对,而不是以错误的理解去反对。

* 刘哲伟目前在国际伊斯兰大学政治学系任职助理教授。在此之前,也曾在其他高等学府执教。刘哲伟先后于马来西亚国立大学取得政治学学士及硕士学位,并于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取得政治学博士。

* 刘哲伟目前在国际伊斯兰大学政治学系任职助理教授。在此之前,也曾在其他高等学府执教。刘哲伟先后于马来西亚国立大学取得政治学学士及硕士学位,并于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取得政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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