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伟专栏】反跳槽法只是次要


刘哲伟

回到是否要拟定反跳槽法的论调,马来西亚奉行西敏寺制度,简而言之,在此制度中,谁在国会下议院拥有多数议员支持即可以受命成为首相。(档案照:透视大马)

在马来西亚新政治时代里,政党党员跳槽导致政权崩盘,第一次是发生在2009年霹雳州宪政危机。2008年全国大选,国阵失去霹雳州政权,当时人民联盟(简称民联)在59州议席中赢得31州议席执政州政府,3名民联州议员选择辞去党职成为亲国阵议员,历经一番激烈政治争端后,赞比里成为国阵定下的州务大臣,始才结束这一场州政宪危机,终结民联在霹雳州执政。

最近一次党争危机引发中央政府政权崩盘已打破之前记录,2020年3月1日,首相慕尤丁在国家王宫宣誓就职,他领导的土著团结党,得到国阵、伊斯兰党和其他政党的支持顺利成立新国民联盟政府。

其实,经历霹雳州政府宪危机后,是否要制定反跳槽法令论调已在各州政权引起关注,甚至有州政府已立法通过。吉兰丹州议会曾把反跳槽法令入禀法庭,而当时联邦法院宣判立法强制跳槽议员腾空议席,有违宪法第10(1)条款所赋予的言论、集会与结社自由。时任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提呈槟州议会并通过,成为全国首设的反跳槽法。

坦白说,民主行动党在槟城原来的形势就很强,因此通过此法实际重要性不高,民联在原则上,一个政党议席分配不应超过半数,确保州政权不会一党独大,但是行动党赢得19席位,只需区区再增加两个席位即多数议席执政,因此,我不认为,无论是民联时代与公正党合作,或希望联盟时代与国家诚信党合作,其中会产生什么问题。

时任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提呈槟州议会并通过,成为全国首设的反跳槽法。(档案照:透视大马)

回到是否要拟定反跳槽法的论调,马来西亚奉行西敏寺制度,简而言之,在此制度中,谁在国会下议院拥有多数议员支持即可以受命成为首相。

按照惯例,从英国旧时代开始,国会党鞭可以命令党员服从,因此在西敏寺制度中,此数学题是基于一个政党有多少名议员,这与美国制度截然不同,美国参众议两院允许议员坚持自己的立场,意味着,可以违背所属政党或同党总统的立场。

学者曾经讨论着为何一个人要选择跳槽,原因多不胜数。在多数非成熟明主社会,包括我国,其中一个原因是出于个人利益。

虽然人们可能会说,学术论点不适合马来西亚的局势,令人感到可悲的是,看看现在马来西亚的情况,事实竟是如此。且抛开个人利益得失,或许国会议员和州议员退党跳槽是因为不再遵循党的意识形态,不认同党的立场而辞职。

问题来了,根据宪法第48(6)条款,国会议员退党后,5年内不得竞选国会议员。根据我们所见,以大部分候选人来说,这些人是因为党旗帜赢得议席,并不是他们个人。

马来西亚政治版图里,国家独立到现在,许多人靠政党标志赢得席位,并不是个人成就,这一点我是认同的。

但我也不否定,有些人是依自己名声胜利。但是,不能凌驾法律之上,退党后就不能竞选同一个选区,意味着他们没有办法证明凭自己的能力而不是依附政党才赢得议席。

依我所见,是否要拟定反跳槽法是次要,首要任务是修宪,删除这一条款,允许议员们辞职后依然可以自由竞选。我要强调,认同修宪并不是与反跳槽法互斥,两者可以兼并。

或许有人认为,修宪删除以上条款后会被有心人滥用,一场补选是浪费金钱。就如某一个选区是某一位国会议员的据点,假若他辞职后就要安排补选,再辞职再补选,再重夺议席,这完全是浪费。

首先,我不觉得一个人会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这么做,他们一定有辞职的理由。比如说在香港,曾经有五位议员代表香港的五个选区同时辞职,以补选来证明选民是与他们同步。

相等的,无论是为了证明他们的支持水平,还是为了表现出抗议,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如果他们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选择这样做,选民有机会会让他们出局。相反的,即使在没合理理由下辞职,而选民任然选择他们,这是明主制度赋予他们的权力。

就如某一个选区是某一位国会议员的据点,假若他辞职后就要安排补选,再辞职再补选,再重夺议席,这完全是浪费。(档案照:透视大马)

我的观点是,一切都视乎选民的权力。我们不能说选民投票倾向错误,因为在民主制度中,没有任何一种投票是“正确”,相反地,民主赋予人民投票权,即使投出手中一票被认为是“不明智”的决定,这也是民主精神,除非我们不再需要民主。第二,我同意补选是需要付出大量金钱,人力,时间等资源。但这也是无法避免的。明主制度本来就是需要花费大量资源的。

总结而言,是否拟定反跳槽法,都是次要,修宪才是至关重要,当国会议员辞职后,亦可以证明自己的竞选能力,而不是靠依附旧东家政党来取得人民的支持。

* 刘哲伟目前在国际伊斯兰大学政治学系任职助理教授。在此之前,也曾在其他高等学府执教。刘哲伟先后于马来西亚国立大学取得政治学学士及硕士学位,并于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取得政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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