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察总长慕沙哈山认为“终身监禁”理论上是监禁30年,但是在执行上,严重罪案可被减刑至少20年。
他解释,这是根据监狱法令有三分之一的期限扣除,再加上假期和行为良好,那么严重犯罪就可能少过20年,再以逮捕日计算刑罚,或在短短10年就可以出狱。
他是今日出席“死刑罪是否该有斟酌权”圆桌会议及记者会时,这么指出。
他说,警方在搜证并不容易,而控方在法庭举证证明被告罪行也不容易,因此若证据确凿,法庭应判处杀害他人性命的罪犯死刑。
“如果赋予法官斟酌权,很大可能法庭在判处案件时会选择‘终身监禁’,而不会判处死刑;试想法庭可行使斟酌权,警方也有斟酌权对付罪犯,会是怎样局面?”
他说,上述可能性也造成斟酌权的判刑将无法真正惩罚严重或犯下滔天罪行的罪犯,尤其是涉及人命的案件。
他强调,强制死刑应用犯下滔天罪行,例如谋杀案、恐怖袭击案等。
慕沙哈山不明白,为何政府不是照顾遵守国家法律的市民,而去关心罪犯被判死刑是否上不恰当的惩罚。
代表受害者家属律师邓惟浰认为,“终身监禁”对犯下严重罪行的罪犯来说并不足够,因为法庭可能
会基于“同情”理由减轻刑罚。
“我国应提高执法效率来减低犯罪率,之后才讨论废除死刑。”
捍卫穆斯林UMMAH组织秘书长阿米鲁丁雅亚指出,废除死刑是违法伊斯兰教义,当有证据证明凶手谋杀他人,就应该受到惩罚。
“一些人权组织反对惩罚,因为他们认为滋长个人报复情绪,这不是报复,这是正义。”
“令人感到惊讶的是,这些人正在照顾罪犯,而不是受害者,罪犯比受害者获得更多同情。你可以想象对受害者家属带来多大的伤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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