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死刑有变数? 刘伟强:下个月有定案


邱玉珊

刘伟强说,内阁正在探讨不全面废除死刑。(摄影:Nazir Sufari)

自希望联盟政府于去年10月内阁会议上决定,要检讨废除死刑后,引起部分社会民众以及受害者家属极大反弹,经过5个月的咨询民意后,首相署部长刘伟强透露,内阁将在4月前作出最终决定,政府可能不会完全废除死刑,或废除“强制”(mandatory)死刑,赋权法官有斟酌权。

刘伟强是掌管法律事务部长,他强调,政府正在衡量不全面废除死刑,或废除“强制”死刑等几个方案。

他指出,政府与受害者家属及相关人士咨询及对话后,在落实废除死刑上是以三种情况作为考量,第一是全面废除死刑,第二是废除“强制”死刑,赋权法官在涉及谋杀案及贩毒案中有斟酌权,根据案情严重性来裁决。

“第三是,只是废除与毒品有关的死刑,改为30年监禁。”

他以牴触危险毒品法令第39B条文为例,赋予法庭只能在4种情况下行使斟酌权,包括无证据证明罪成者被逮捕时正进行危险毒品买卖活动,或不涉及陷害教唆(agent provocateur),或罪成者只是涉及运送、携带、发送或传送危险毒品,以及总检察长的书面证明,確认罪成者协助执法机构瓦解大马境內及境外的贩运毒品活动。

“4个情况是很难促成,因此需废除(死刑),并赋予法官斟酌权及作出裁决。”

刘伟强是接受《透视大马》专访时说,以上情况仍在考虑中。

“我们已经和相关人士、受害者家属、死囚家属及非政府组织会面,尽管大家给予不同的看法,我自己也是过来人(受害者家属),我了解双方家属的痛苦。受害者家属至今承受着失去亲人的痛苦,受害者甚至是家庭经济支柱,顿时让一个家庭陷入困苦。”

“内阁质疑法庭判决是否没有误判,我们必须考虑受害者家属的感受,但是我们无法肯定法庭的宣判就100%的正确,当中可能涉及误判。”

他以美国多年前的一宗谋杀案为例,一名谋杀犯入狱多年后,随着DNA技术进步,出现新证据才被无罪释放。

“有一句话说, 宁可放过100个有罪的人,也不让一个无辜的人获罪,如果一个无辜的人死了,你会受到良心谴责。”

刘伟强再提出另一个案,发生在2018年9月,莫哈末洛曼因持药用大麻而遭判决死刑一事,当时引起不少争议,他说,社会人士都认为洛曼是一名医生帮助许多人减轻痛苦,不少人在他的脸书留言,也简讯留言,为何要吊死这么好的人。

“这就是法官没有赋予斟酌权,不能依据案情来判决。”

死囚在等待执行死刑前,必须经过漫长的等待。(档案照:透视大马)

刘伟强说,在马来西亚大多数的强制死刑是在谋杀(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和贩毒(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条文)。

2017年11月,首相署前部长阿莎丽娜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7年危险毒品(修正)法案一读,废除贩毒罪成强制死刑的条文,赋权法官在罪成者获得总检察长证明曾协助执法机构以瓦解贩毒活动的情况下,判处罪成者终身监禁及鞭笞。

法案建议以全新的条文取代原法令中的第39B(2)条文,即任何人若抵触第39B(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若被判终身监禁,可被判鞭笞不少于15下。

不过,法案也寻求在39B(2)条文之后加入第39B(2A)条文,赋予法庭只能在4种情况下行使斟酌权,以终身监禁及鞭笞不少于15下取代死刑。

这些情况包括:(a)无证据证明罪成者被逮捕时正进行危险毒品买卖活动或(b)不涉及陷害教唆(agent provocateur)或(c)罪成者只是涉及运送、携带、发送或传送危险毒品以及(d)总检察长的书面证明,確认罪成者协助执法机构瓦解大马境內及境外的贩运毒品活动。

若罪成者的情况符合第39B(2A)(a)、(b)或(c)条文,法官依然须考量总检察长的书面证明,即罪成者曾协助执法机构瓦解贩运毒品活动。

“协助执法机构瓦解反毒活动,包括提供情报供当局逮捕、扣押或提控涉嫌贩毒的人士,根据法案所提出的修正建议,没有总检察长的书面证明,就算符合第39B(2A)(a)、(b)或(c)条文所阐明的情况,法庭也不能判决罪成者终身监禁及鞭笞。”

至于罪成者是否曾协助执法机构打击贩运毒品,法案第39B(2C)阐明,这是由总检察长全权决定,总检察长所做出的决定不可被追究或被提出诉讼。

法案第39B(2C)条文指出,执法机构包括大马警方、全国反毒机构、关税局、海事执法机构以及其他由掌管法律事务首相署部长所决定的执法机构。

一旦法案获得通过並宪报颁布生效日期,任何在危险毒品法令下被控者,无论案件是否已开审,只要未被定罪,都將採用新的法令条文。

询及废除死刑法案何时可提呈国会,刘伟强解释,国家元首将在3月11日(下周一),为第14届第2季第1次国会下议院会议主持开幕礼,并发表施政御词,换言之,从3月12日至4月1日,下议院将辩论国家元首施政御词,4月2日至11日则是部门提呈法案、修正案及政府公务。

“举例4月,内阁还有2至3次的会议,所以我们还有时间去决定。”

“根据国会议会常规是允许政府在提呈法案前一天才通知国会议员有关新或修正法案,不少议员会投诉为何不提前公布,让议员可预先了解修正及新法案内容,不过议会常规有明文规定,政府可以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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