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伟专栏】地方政府选举是势在必行


刘哲伟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也没有必须举行地方选举的义务。(档案照:透视大马)

首先,我同意从法律上来讲,地方选举不能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由此可见,选举委员会也没有必须举行地方选举的义务。但实际上,赋予州政府任命地方市议员的权利,意味着州政府实际上可以任命当地想要的人出任,这在莫哈末尼查担任霹雳州务大臣期间曾发生过。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愿意发生或不愿发生的问题。

其次,反对举行地方政府选举的最大论点是团结问题。坦白说,这是因为大多数城市居民是华人,进行地方选举将导致大多数城市地区的地方政府被华人主导。这是事实,无需争论。

我对此的看法是,在健康的民主中,一个人不能也不应该通过身份的名义回避健康民主的过程。在民主和团结之间取得平衡很重要,但绝对不能因为团结而完全忽视民主。例如,在吉兰丹和登嘉楼是同质化的。我们不能否认同质性,也不能否认选民的民主权利。

同样,即使地方选举的结果在城市地方政府中向华人倾斜,在郊区的地方政府中则偏向马来人,那就这样吧。

然而,如果任何政府认为在单一地方政府内需要在不同种族之间取得平衡,为什么不在必要时从指定系统开始呢?例如,在新加坡,经过几届没有反对党国会议员后,他们创建了非选区国会议员,以增加反对党国会议员的人数。

类似的原则适用于上议院、沙巴州议会、登嘉楼州议会和彭亨州议会,少数族群可以被受委为议会议员。这样一来,就可以在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内实现身份的平衡构成。

当然,在我以上的建议中,我认为应该从一开始就分阶段逐步取消。换言之,未来任何因性别或种族而给予的任何优势都应该被废除。与其在未来想要取消优势体制时面临反对,我建议从一开始就引入逐步取消系统。

对于第一次地方选举,我建议最多可以任命额外的70%地方议员。当然,如果没有必要,政府并不需要使用完所有的名额。对于市议会和市政厅,上限为24人,将其转换为民选固定的24人,再允许受委最多16人。此后的每次地方选举,被受委成员的上限将从最初的70%逐渐减少10%。

这意味着在有受委成员范围经历7次选举之后,当进行第8次地方选举时,就不会再有受委议员。

在我看来,约30年的过渡期,这是合理且有道理的。若提早规划并给与30年的过渡期,整个社会结构依然如旧,那就是社会和领导们的能力问题了。同时,社会也不应再仅仅因为身份而简单地摒弃地方政府选举的想法。

此外,随着越来越多的政党将自己转变为多元化和多样化的政党,内部安排本身将确保身份构成的平衡。
 

* 刘哲伟目前在国际伊斯兰大学政治学系任职助理教授。在此之前,也曾在其他高等学府执教。刘哲伟先后于马来西亚国立大学取得政治学学士及硕士学位,并于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取得政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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