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的限制是民主缺陷


透视大马

政府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或无助于维持新闻自由和民主,更不用说推进新闻自由和民主了。(档案照:透视大马)

对某些人而言可能听起来很俗套,但我国最近的事态发展提醒我们,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是民主的主要支柱之一。

这种自由除了通过制衡政府来协助促进良好治理之外,也重视在蓬勃发展的民主社会中的批评和异议的合法空间。

这个提醒也很有用,因为民主不一定以线性方式发展,一些民主的特征,例如新闻自由,可能会在某个时间点被某些国家行为体推翻。

这就是为什么公民社会团体、捍卫自由律师组织和一群媒体担心马来西亚通讯和多媒体委员会被指威胁要援引1998年通讯和多媒体法令来对付被视为“不尊重”或“误导”的报导的媒体,这是可以理解。

压制言论和媒体自由是一种通常被认为是独裁的卑鄙行为,马来西亚应该远离这种行为,尤其是在自称改革派昌明政府的领导。

若迫切需要限制这些自由,只能根据联邦宪法第10(2)(a)条文的安全、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原因而执行。

此外,限制有关自由也违背了首相安华对捍卫新闻自由的承诺。

我们已经尝到了一些前朝政府的奥威尔(Orwellian)式噩梦, 因此,如果国家要前进,各种思想能够为了人民的集体利益而自由流动,我们就不该重蹈覆辙。

以“不尊重”或“误导”来标签被认为越界的新闻机构,其含糊程度足以让人滥用。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它们引发了很多问题。

有关媒体机构是如何变得“不尊重”或“误导”?

如果新闻媒体发表报道或评论称政府在针对特定个人适用法律时存在双重标准,会发生什么情况? 换言之,一种规则用在精英,另一种规则用于老百姓。

这种观察是否会被视为对当时政府的“不尊重”?

或者,如果新闻机构发布的天气预报不准确,是否会被视为“误导”? 内阁部长和其他富裕的马来西亚人被逼延迟海外假期以应付国内一些会发生水患的地区。

换句话说,定义这些宽泛的标签可以是武断的,而政府作为“最终裁决者”可能会有问题,并且也是对新闻自由的侮辱。

当然,设立“真相部门”是不可能的事。

动用大锤来阻止或关闭被指越界的新闻机构,似乎是政府的下意识反应。

政府应该做的是以文明的方式解释它认为相关新闻机构违反了规定的原因。

一家新闻媒体如果被证明违反了新闻伦理,就会严重打击其公信力,专业素养也会受到质疑。其读者群和点击率以及广告会因此而缩减。

记者也是人,因此也可能在报道中犯错;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该有机会表达歉意,并给予纠正。

上述行为不仅是新闻机构的道德行为的一部分,也是政府的公正之举,同时也对公众具有启发意义。

这就是一些人认为独立媒体理事会可以派上用场,以解决与新闻媒体相关的问题,尤其是道德准则和媒体问责制的问题。

政府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或无助于维持新闻自由和民主,更不用说推进新闻自由和民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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