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8脚车少年案峰回路转 沈可婷罪成即日坐牢


沈可婷被判罪成后,即日起执行判决,还押监狱,监禁6年,刑期从下判日算起。(图:透视大马)

“撞死8脚车少年案”新山高庭今日推翻推事庭无罪释放判决,法官阿布巴卡宣判被告沈可婷疏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处以6年监禁和罚款6000令吉。

在这之前,推事庭曾两度宣判沈可婷无罪,今早高庭则推翻原先判决。

27岁的沈可婷现为一名书记,法官阿布峇卡谕令她的入狱刑期由今日算起,并会在服刑期满出狱后,驾驶执照将吊销3年;若她无法缴还罚款,则须以坐牢6个月取代。

沈可婷的代表律师莫哈末法依扎在求情时说,他希望法庭从轻量刑,因为其当事人是初犯,以及需赡养其父母。

他也申请暂缓由罪成日开始执行的刑罚。

不过,法官不批准暂缓刑罚,除非已获准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法庭也指示将罪成资料记录在答辩人的驾照,以及在明天或之前将它交上,以采取后续行动。

沈可婷是于早上9时许,在一名友人的陪同下抵达法庭。

控状指出,被告于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在新山内环公路犯罪。

阿布峇卡发表判决时说,控方已在举证阶段明证犯罪元素,辩方无法就此挑起任何合理疑点。

“答辩人的鲁莽驾驶行为已夺走8条人命,本庭根据先前的判例,在下判时一并将死者人数列入考量。”

推事庭于2019年10月28日裁决沈可婷表面罪名不成立,宣判她无罪释放,但随着控方提出上诉,高庭在2021年2月谕令沈可婷在推事庭自辩。

同年10月11日,控方在推事庭于前一天再次宣判沈可婷无罪释放后二度提出上诉,并在今日上诉得直。

沈可婷身穿白色条纹上衣和浅褐色长裤出庭,她在事发时是一名销售员。

阿布峇卡续说,高庭认为,所有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下的犯罪元素,已成功得到证明。

他说,承审法庭已犯下错误,因为未裁决答辩人(沈可婷)的无宣誓自辩,纯属一味否认或事后想法。

“答辩人在抗辩中说没在车祸地点看到一群人骑脚车,以及有其他车辆撞向死者并逃逸,答辩人在控方举证阶段并未提出这个说法。”

法官提到,承审法庭也没考虑到答辩人的抗辩,并无法对控方所提出的证据挑起任何合理疑点,也就是如果将弯道和微斜路况列入考量,沈可婷属于危险驾驶。

“答辩人在抗辩时说,她不知道在事发当晚有蚊型脚车活动,以此作为她危险驾驶结果导致控状内的死者丧命的理由,承审法庭接纳这个论点,实属错误。

“答辩人必需更小心驾驶,而不是开快车,以致发生上述车祸。答辩人应该知道车祸发生时的凌晨3时20分,光线不是那么明亮。”

较早前,代表控方的柔佛检控主任东姑阿米尔查基和副检察司莫哈末沙菲克,要求法庭基于公共利益原则,判处相应的刑罚。

沈可婷于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左右,取道新山内环公路返回士姑来皇后花园住家途中,在靠近马末尼亚穆斯林坟场处,撞向一群正在路上骑着改装脚车(俗称蚊子脚车)的巫裔少年,造成8名少年骑士死亡。

死者当时年龄为为莫哈末阿兹烈(14岁)、莫哈末沙鲁(14岁)、莫哈末菲道斯(16岁)、法巫占(13岁)、莫哈末阿兹哈(16岁)、莫哈末哈利德(14岁)、莫哈末沙鲁尼占(14岁),以及哈察(16岁)。

她是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疏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下被控。经过2年审讯,她在2019年10月28日判无罪释放,但控方于2019年11月10日向新山高庭提出上诉。

高庭法官于2021年2月18日批准重啟案件审讯,案件于2021年10月10日下判,推事基于控方没有提供充足及合理的证据,再次宣判沈可婷无罪释放,驾驶执照亦可取回。

不过,控方不认同上述判决,于2021年10月12日入禀高庭,第二次提出上诉,案件于今日审结和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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