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临时措施法案出炉 受影响企业与个人可延后履约


邱玉珊

这项临时措施法案主要支援政府早前宣布经济刺激计划、中小型企业经济刺激计划,以及短期经济复苏计划。(档案照:透视大马)


我国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政府今日提呈2020年减低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修正16项相关法令,以协助人民因受到疫情影响而产生的财困与经济压力。

这项临时措施法案主要支援政府早前宣布经济刺激计划、中小型企业经济刺激计划,以及短期经济复苏计划。

这项临时措施法案主要是为政府在3月18日至8月31日实施行动限制令期间,所有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履行合约,包括房屋买卖、租赁以及劳资双方的纠正来行事权力调解。

16项涉及修正的法令分别是1953年限制法令(包括沙巴与砂拉越限制法令)、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1967年破产法令、1967年租赁法令、1999年保护消费者法令、1951年动产扣押法令、1966年住房开发(控制和许可)法令、 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1981年私人职业介绍所、2010年陆路公共交通法令、1987年商用车辆执照局法令、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1948年初级法庭法令,以及1955年初级法庭规则法令。

根据法案阐明,有7种合约:

1. 建筑发展与协商合约,包括建筑材料供应与员工合约。

2. 建筑与供应合约下执行的保证金与物价。

3. 合约专业服务。

4. 非住宅不动产租赁。

5. 提供任何场所、住宿、设施、交通、娱乐、餐饮供应或其他产品或服务,包括商务会议、奖励旅游、会议、展览、促销活动、音乐会、表演、婚礼、派对或其他社交聚会或体育活动的观众、出席者的合约。

6. 根据1992年旅游业法令所定义的旅行社合约以及促进旅游合约。

7. 与宗教朝圣相关合约。

限行令期间纠纷发展商购屋者互告

根据法案,“无法履行合约问责”有效期是从3月18日至12月31日,部长有权颁布宪报延长有效期,唯有效期不超过法令宪报颁布后的2年。

1967年租赁法令将修正第22条文,有效期从4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修正第23条文,即在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无法缴付租金,不得收回产权,除非在第16条文下达成租赁合约,及此法案生效前。

租赁物品涵盖消费用品及交通工具,包括摩哆车、汽车(包括出租车及德士)、货车(载重量不超过2540公斤)及巴士。

1951年动产扣押法令将修正第5条文,即在2020年3月18日至8月31日拖欠的租金,不得扣押其产业,除非获得归还产业通知书。

1966年房屋开发(控制和许可)法令则规定,购屋者在3月18日至8月31日期间,无法如期支付产业供期,发展商不得向其索取延迟供期赔偿或要求额外支付费用;屋主可以申请一个可被允许的支付日期,直至2020年12月31日前。

而且,在3月18日至8月31日期间,发展商无法如期交屋或针对交接时房屋缺陷维修等,都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发展商可以申请其他交屋日期,直至今年12月31日前。

至于有关产业的缺陷保修期,还有发展商进行相关工作的时间,可以从3月18日至8月31日期间免算,必须从屋主取得房屋后开始计算。

屋主可以根据法令第16N(2)条文,在今年3月18日至6月9日交付的房屋,有权在5月4日至12月31日,入禀房屋仲裁庭;修正不影响从3月18日至法令颁布日期间,任何已经展开的法庭诉讼、任何裁决、购屋者索回逾期付款费或发展商应付的违约赔偿金。

不过,国内发展商和建筑商冀政府可以制定房屋买卖的“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保障三方(发展商、建筑商和买方)的条款,在此临时措施法案内未见提及。

旅游车辆可载货为期12个月

另外,政府考虑到疫情为旅游业带来重创影响,因此修正2010年陆路公共交通法令以及1987年商用车辆执照局法令,以便在8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任何持有旅游交通工具可临时更换用途,即旅游改成公共与载货用途,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必须支付相关额外保护保险。

1987年商用车辆执照局法令第24(1)条文允许“C”和“A”级执照更改用途,唯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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