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周五(8月7日)被控后,前槟城州首席部长林冠英今日再被控与海底隧道工程相关的罪名,他被指滥用职权收贿330万令吉,但这名行动党领袖否认曾犯下这项罪行。
林冠英是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下被控;根据控状,他被指在身为槟州首长期间,滥用职权收取330万贿款,以协助查鲁阿末(Zarul Ahmad Mohd. Zulkifli)的公司获得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槟城海底隧道计划与主要道路工程。
一旦罪成,林冠英将面对最高20年监禁,以及罚款不少于贿款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案件是在专门处理贪污案的北海地庭开审,承审此案的法官为阿末阿兹哈里,检控团由阿末阿克兰、莫哈末慕查尼及雪莉尔组成,而代表林冠英的律师则是哥宾星、蓝卡巴、雷尔即威玛阿拉山。法官允许林冠英以上周案件的保释条件,保外候审。
案件已转交吉隆坡高庭审理,并将会在9月9日过堂。
上周五,林冠英在吉隆坡地庭被控贪污索贿,但否认在槟城海底隧道计划中,索取10%的利润作为贿赂指控。
他被指在2011年3月担任首席部长时,于谷中城豪园酒店(Hotel The Gardens)附近犯下上述罪状。鉴此,林冠英抵触2009年反贪会第16(a)(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 条文下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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