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长魏家祥已指示陆路交通局及马来西亚道路交通安全研究院(MIROS)检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酒驾条文,以便酒驾致死他人罪成者强制监禁。
周日(3日)一名印裔男子醉酒驾驶及超速,开着货卡途经警方配合行动管制令所设的路障时失控,撞死一名警员。
该名警员随后被货卡拖拽约70公尺远后,货卡也侧翻停下,导致警员被压在车底下,身体及头部受重伤当场毙命。
魏家祥今日巡视捷运武吉免登区站时,在记者上受询及有关意外时,表明会修改有关条文。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条文(在酒精或毒品影响的情况下驾驶导致无法控制交通工具)在有关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8000令吉及不超过2万令吉,最高监禁10年,以及吊销驾驶执照。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罚款不少过1000令吉及不超过6000令吉,同时,可被判入狱不超过12个月及吊销驾驶执照。
魏家祥说,中国也有同样刑法。
“我们要驾驶司机负全责,无论是自己或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甚至死者家属。”
“我们现在有电召车服务,喝醉酒不要开车,可以搭电召车或德士。”
另外,他说,即使吊销驾驶执照在一段期限后还是可以重新考得执照,但是修改法令强制酒驾致死他人监禁可以起警惕作用。
询及强制监禁是否终生监禁,他说,留待有关部门商讨以及咨询总检察署。
“我们拟定后要先提呈给内阁,在内阁同意后才提呈国会寻求通过。”
魏家祥对于不幸意外死亡的警员家属表示哀悼。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