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元首御准“外国”勋衔 MDDM:国内不受承认


瓦兰指出,根据《2017年勋衔相关罪行法令》规定,从外国获得未获承认的荣誉勋章或勋衔,是违法的行为。(图取自脸书)

大马拿督理事会(MDDM)阐明,如果未获得国家元首御准,大马公民从外国获得荣誉勋章或勋衔,在国内将不受承认。

大马拿督理事会(MDDM)主席阿瓦兰指出,根据《2017年勋衔相关罪行法令》规定,从外国获得未获承认的荣誉勋章或勋衔,是违法的行为。

他披露,只有国家元首,苏丹和州元首才有权向个人颁发勋衔。

“如果触犯法令,可按照罪行的严重程度,被罚款高达50万令吉和监禁最长20年。”

“尽管《2017年勋衔相关罪行法令》已在2018年颁布宪报,但部分州属仍然未在州内执行或制定类似法令。这导致,《2017年勋衔相关罪行法令》至今仍未全面执行。”

他希望,各州能遵循《2017年勋衔相关罪行法令》,遏制在未经国家元首御准下,滥用勋衔的行为。

阿瓦兰是在出席高尔夫球慈善杯活动后,对于外国荣誉勋章和勋衔是否可在国内获得承认一事,发表谈话。

由于大马的勋衔是每逢国家元首及各州苏丹华诞,或其他特别情况,封赐予有功臣民,也因为各州苏丹都有册封的权力,造成一些“有心人士”自封为“拿督”。

这反映大马的“拿督”无处不在,甚至让人难辨真假。因此,民众可浏览www.istiadat.gov.my,以查看更多详情。

无论如何,拥有假勋衔者,可在《2017年勋衔相关罪行法令》下被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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