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伟专栏】 应允公众在警执法中拍摄视频


刘哲伟

如果警察部队得到公众的信任,那么民众对警方执法时被录影的举动就会减少,反之亦然。(档案照:透视大马)

倘若不是视频外泄,你就不知道接种疫苗还可能发生“空针”问题。如果没有视频作为证据,你会知道什么时候发生滥用权力和行为不正等事件吗?从前是有图有真相,如今是有视频有真相。

让我们现实一点,如果我们没有证据支持,那么当局就很难采取行动展开调查。老实说,往往也不愿意展开调查。在多数情况下,当权者是基于视频被散播后才进行调查和行动等补救措施。

我并不是鼓励民众散播警察部队错误行为,但我们必须清楚一点,拥有视频为证据和恶意传播视频之间的区别。

许多国家已经为警察部队实施人体摄影机的原因,但马来西亚并还没有落实。(档案照:透视大马)

在这篇文章,我不从法律角度去探讨民众对警方执法进行录像是否合法。目前,这是有争议性的话题,双方的法律辩论都会没完没了。与美国一些州不同的是,对于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马来西亚的法律在此方面则是沉静的,这就是为何这几天,双方不断的争论。我比较感兴趣的是,应该允许公众对警方执法进行录影吗?

我对于内政部长韩查再努丁援引通讯及多媒体法令(MCMC)和其他法令来支撑其不允许民众对警方执法录影的论点,我当下有一股无明火涌上心头。正如我在之前的文章提到,宪法和法律是捍卫民主的工具,而不是相反。

同样地,在这个问题上,当援引法律时,是为了实现某些当时通过某法律初心的目标,而不是以法律工具去达成非初心目标的方便。即使有时候法律是以开放的方式起草,给予当局更广泛的权力,但当局也应该是在不扭曲法律为前提下谨慎使用权力。这也是我非常讨厌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的原因之一。

这个法令本身就是一个恶法,因为它定义太广泛。简单来说,在当今世界,一切都与通讯有关,如互联网和社交工具等等。如果当局执意要这样诠释,就很容易落入“不诚实使用”的范畴。这也是为什么,这条法律和煽动法令常常被使用,因为两者的定义太广泛而方便当局使用。

让我们回来今天的讨论重点,为什么警方执法不能被录影?很多时候,视频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没有录影,一旦事情提交到法庭,要如何供证?这也是许多国家已经为警察部队实施人体摄影机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是提供更透明化和问责制。不幸的,马来西亚并还没有落实。

因此,我在这里提出简单的问题,在警察部队和公众(包括被逮捕者、家属和朋友在场,甚至路人)之间的冲突,如何采证。如果当局担心的是干扰执勤,这也是全世界经常使用的借口,那么如何界定什么是干扰警察调查,又由谁来界定?我个人觉得最好的办法是让法庭来决定。

如果警察认为这种行为确实干扰或破坏他们的调查,应该由司法机构来决定是否真的干预,而不是直接阻止录影。(档案照:透视大马)

所以我个人觉得录影应该被允许,而如果警察认为这种行为确实干扰或破坏他们的调查,应该由司法机构来决定是否真的干预,而不是直接阻止录影。如上所述的理由,不允许录影基本上直接导致证据丢失,之后的争论只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同时,我也同意不应该允许恶意的散播警察的执法,但同样地,要由谁来界定是与不是恶意的定义呢?我再次主张,应该由司法部门来决定。

当涉及警方和民众,警察被授权定义和决定,这肯定构成利益冲突,因为警方也是当事人之一。在正常的情况下,我不认为一个正常人会恶意散播,即使他们这样做也是冒着被起诉的风险。但是,如果这种散播的理由是基于一个人的“无罪”,这就值得当局再作进一步调查。

总而言之,今天的讨论核心是围绕在“公信力”。如果警察部队得到公众的信任,那么民众对警方执法时被录影的举动就会减少,反之亦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应该提高民众对警察部队的信心,加强警队在执法过程中的责任感。

基于这原因,民众应该允许公开录影,以维护涉及人士的利益,同时避免任何的纠纷,而作为一种证据形式。

* 刘哲伟目前在国际伊斯兰大学政治学系任职助理教授。在此之前,也曾在其他高等学府执教。刘哲伟先后于马来西亚国立大学取得政治学学士及硕士学位,并于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取得政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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