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警方执勤属违法? 捍卫自由律师团斥内政部威胁民众


捍卫自由律师团(LFL)协调员再益玛立认为,公众禁止拍摄或直播警方的执法行动且属违法的行为,这是内政部在威胁民众。(档案照:透视大马)

公众禁止拍摄或直播警方的执法行动且属违法的行为,捍卫自由律师团(LFL)协调员再益玛立认为,这是内政部在威胁民众录制或直播警察行动是非法和滥用权力的行为。

他说,内政部长韩查再努丁的谈话有两个可能性,其一是不熟悉法律,其二是故意阻止审查警察部队的滥权和非法行为。

“在这个透明和问责的时代,内政部长做出如此声明,令人感到惊讶。”

再益指出,部长的说话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任何依据。

他今日发文告指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警察执勤过程中,通过相机、视频或直播进行记录是犯罪。

他说,据他们所知,其他民主国家并没有这样的罪行。

“我们呼吁首相和内阁指示内政部长收回让人无法接受的言论。”

“这是为了问责和维护警察的诚信和标准。”

韩查再努丁是日前以国会书面回答行动党甲洞区国会议员林立迎的提问时说,拍摄警方的逮捕行动可抵触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即不当使用网络设施或网络服务。

他指出,拍摄警方的逮捕或突击行动,会妨碍警方履行职责,扰乱调查,因此警方可对付有关人士。

针对警方是否可以扣押或检查公众的手机一事,韩查指出,如果手机持有人涉嫌犯罪,警方可以这样做。

他说,涉嫌的罪行可能抵触刑事法典、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1948年煽动法令、2007年反贩卖人口及反贩运移民法令或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SOSMA)。

再益说,记录公职人员执法行为是一种积极行为,因为有助于预防滥权和不法行为。

“他们知道被监视,对公共服务部门,特别是警察部队的诚信和表现是好的。”

他质疑韩查再努丁是否征求过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意见,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据将公务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录影定位犯罪。

他说,韩查再努丁的以抵触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以及刑事法典第186条,即对那些拍摄逮捕或突击检查的人采取行动,因为妨碍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或扰乱,是错误依据。

“刑事罪责范围不能随内政部长的心血来潮而扩大。”

“近年来,警察的不当行为或暴行已经成为全球讨论的重心,这主要是因为人体摄像机以及公众记录。

他强调,如果警察的突击或逮捕是按照法律程序,那么警察不应该害怕录影。

“如果有人对警察提出虚假投诉或赔偿,这种录影可以为警察开脱罪责作用。”

他说,政府已经批准警方采购随身摄录机(Body Camera),所以韩查再努丁的言论是荒谬。

“我们提醒政府,警察部队并不是不可以被批评,因为要对公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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