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伟专栏】 新版反跳槽法比之前更糟糕


刘哲伟

新版反跳槽法案比之前版本糟糕,因为忽略选民的投票意向。(档案照:透视大马)

民主是一种模式,其本身面临许多内部矛盾的问题,然而,对我来说,民主的基本原则是人民的意愿。一个民主国家,宪法和法律是保障人民权力的工具,并不是相抵触。

马来西亚目前的政治格局,是投票倾向于政党而不是个别候选人。虽然我不否认有个别案例存在,也不否认近期越来越多人的投票倾向是基于个人而不是政党,但相比之下,以目前的情况来说,投票倾向是基于政党还是远比候选人来的多。所以,如果我们同意维护人民的意愿,实际上,在道德层面来看,人民手中一票是给政党而不是个人。

在确立我上述的论点后,就来谈论一下新修正的反跳槽法案。

笔者对新法案中保留将废除第48(6)条文,即禁止辞职国会议员竞选5年感到欣慰。(档案照:透视大马)

首先,我对新法案中保留将废除第48(6)条文,即禁止辞职国会议员竞选5年感到欣慰。

至于限制独立国会议员加入政党(除非该国会议员先辞职,再竞选),我没太多意见,因为双方的论点都合理。

如果无党派的独立人士加入政党,若说不背叛选民的委托是说不过去的。相反地,选民投给独立议员就是因为是一名独立人士,而不是把选票给任何政党。无论如何,除非是少数情况(独立人士赢得议席),否则此情况并不常见。

然而,我不苟同新版法案所加入的内容,即如果一名国会议员被所属政党开除,依然可保有议员资格,我对此感到可笑。如果一名当选国会议员不再对党忠诚,但辞职会让他失去议员资格,所以他唯一的选择就是继续留在党内,但是他的各种行为与其党对立。

换句话说,这名议员在议会厅内投票时,不与党一致,这根本是剥夺了党的一票。

当有人说可以选择罢免选举,把这名议员拉下马,就我的观点来看,即使我国有罢免选举,为什么要让政党多此一举?这也是我文章开头提出的原则点。

在马来西亚,投票倾向从政党偏好转移到候选人偏好之前,任何议席道德上是属于政党。即便政党领导层滥权,国会议员是无辜或是政治受害者,也还可以得到保障。由于将取消第48(6)条文,所以他可以在补选中重新竞选。

在马来西亚,投票倾向从政党偏好转移到候选人偏好之前,任何议席道德上是属于政党。(档案照:透视大马)

如果他可以自己(或他的新政党)的支持下再赢回议席,那么席位自然就属于他。否则声称是议席“拥有权”,于道德层面是错误的。

我的第二个关注点,如果一个政党解散或与其他政党合并,他们的国会议员就不是跳槽。对于前者,我没太大的问题,但是对于后者,我觉得不对。选民投票给个别政党还是一个联盟?如果是前者,新增条文是没问题,因为选票确实是投给政党,但如果是后者,那么就是背叛选民的意愿,违背投票本意。

我的结论是,这个新版反跳槽法案比之前版本糟糕,因为忽略选民的投票意向。如果政府真的打算改善反跳槽法,应该考虑废除社团注册法令的第18C条文,即将政党事务管辖权交给司法。

第二,重新定义政党退出联盟为跳槽,除非这些政党在选举时是用自己的标志,而不是联盟的标志,否则,这些议席就应该属于联盟政党。
 

* 刘哲伟目前在国际伊斯兰大学政治学系任职助理教授。在此之前,也曾在其他高等学府执教。刘哲伟先后于马来西亚国立大学取得政治学学士及硕士学位,并于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取得政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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