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伟专栏】反跳槽法与选举罢免的“ 三步曲”


刘哲伟

选民拥有最终决定权,而在这“三步曲”的建议下,选民手中握有最终的权力。(档案照:透视大马)

反跳槽法和罢免选举并不相互排斥,两者可以同时进行。对我来说,最重要的是将权力还给人民,由人民来决定,选举最大的老板就是人民。

在这篇文章中,我建议以“三步曲”来落实反跳槽法与选举罢免。

第一步,我建议废除宪法第48(6)条款因为根据该条款,如果国会议员辞职,他/她将禁止在5年内竞选任何国会议席。虽然有大量学术期刊和研究分析选民趋势现实,马来西亚人投票倾向是看政党不看候选人,不过候选人以自己的实力赢得议席也并非不可能。

1988年,沙里尔沙末是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补选,并且获胜。若你有发现,在这些年里,一些跳槽议员到了另一个政党,皆声称是以个人身份跳槽,而不是以政党身份赢得议席后跳槽。

在此情况,我们不能真的要求他们辞职来自证,因为一旦辞去国会议席,根据宪法第48(6)条款,同一个人就不允许重新竞选议席。所以,我认为应该废除该条款,至少可以迫使国会议员跳槽后可以辞职,然后再重新参选以证明自己的实力。

当然,这是以道德为基础的第一步,国会议员是按照意愿辞职来证明自己受选民支持的程度,并不是因法律义务迫使。

第二步,修改宪法第10条款关于结社自由的限制。由于有了诺丁沙烈的案件为司法判例而阻碍了落实反跳槽法的努力,所以修宪后就有助加速推动反跳槽法,法令可以赋予政党权力,若其候选人跳槽(无论是自己离开还是被开除)则被开除议员资格。

如果我们同意上述前提,以选民投票倾向于政党而不是候选人,那么在道德程度上,这些议席理应由政党“拥有”。

当然,这些政党可能会因内部权力斗争而罢免自己的议员,但以上述第一步为保障,即使这些议员被免职,依然可以竞选补选。若获得选民支持,他可以继续担任国会议员。

虽然有大量学术期刊和研究分析选民趋势现实,马来西亚人投票倾向是看政党不看候选人,不过候选人以自己的实力赢得议席也并非不可能。(档案照:透视大马)

最后一步是选举罢免。在我来看,第一步很简单,政府只要取得三分之二的议员通过修宪即可,第二步和第一步过程相似,仅需注意一些额外细节,但是我们又不必太执着这些细节,就让各政党自行决定跳槽的定义。

相反的,对我而言,选举罢免的第三步则涉及许多技术问题,例如推动罢免选举,选民人数的最低门槛的百分比问题等等。虽然如此,但在整体的原则上,我认为应该把过关的最重要权力还给人民。

有鉴于此,我才建议罢免选举不需要说明引发罢免选举的原因,可以是毫无理由。我的观点是,如果选民想改变主意撤回支持,或选择继续支持同一个人,就随他们去吧。毕竟人民才是老板,任何机构无权左右选民,甚至质疑选民的选择是否正确?

简单来说,民主就是民意,没有规范好的界限或选择。

总之,选民拥有最终决定权,而在这“三步曲”的建议下,选民手中握有最终的权力。

* 刘哲伟目前在国际伊斯兰大学政治学系任职助理教授。在此之前,也曾在其他高等学府执教。刘哲伟先后于马来西亚国立大学取得政治学学士及硕士学位,并于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取得政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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