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紧急状态没有在8月1日结束,同时国会也没有重新召开会议,那么在紧急状态期间制定的条例将在2022年2月1日失效。
宪法律师邱进福(Andrew Khoo)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50(7)条文,在紧急状态结束后,若不即刻废除紧急法令,该紧急法令在未来的6个月内依然会生效。
随之在明年2月1日失效的包括未经国会批准而制定的紧急条例或法律,例如将违反标准是作业程序的罚款增至1万令吉;政府利用国家信托基金(KWAN)的权力;财政预算案以外的支出等。
邱进福强调,宪法第150(3)条文,紧急状态期间,任何制定的紧急条例与国会法令有着相同的效用,直至国家元首撤除或国会废除为止。
“当中没有具体提到一个时间表,因此,假设会在国会重新开放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
另一名宪法律师林伟杰指出,一旦紧急状态结束,紧急条例将不再有效。
“它只在紧急状况下生效,这与国会议会是否召开会议无关。”
然而,律师蒂拉卡崔娜(Tiara Katrina Fuad)透露,关于紧急条例到期的日子,有两种法律思想流派。
一派同意紧急调律“应”根据联邦宪法第150(3)条文失效,这意味着不能拖延将条例提呈到国会。
“另一种思想流派可能会关注第150(6)条文,紧急条例可取代联邦宪法,除了有关马来习俗或伊斯兰法律、东马习俗或州法、公民权、宗教或语言。”
紧急状态期间制定的条例的截止日期,是从国家元首宣布结束紧急状态的2021年8月1日开始计算,直到2022年2月1日。
但是,蒂拉指出,8月1日没有在关于颁布紧急状态的《2021年紧急状态(必需权力)条例》的宪报中说明。
“尽管承诺8月1日(结束),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截止日期并未包含在条例中。”
她补充,在此期间制定的其他紧急条例中,有表明只要紧急状态继续生效那么这些条例也继续维持有效,其中没有说明何时结束。
针对宪法第150(3)条文,她说,紧急状态一直有效,直到被国会废除,或“除非提前撤销”(unless sooner revoked)。
“我们必须将‘除非提前撤销’一词理解为国家元首根据内阁的建议撤销的意思,因为除了国会外,第150条文中没有阐明有其他机制来结束紧急状态。
“所以结论是,那些有权启动紧急状态的人也有权撤销紧急情况。”
至于,邱进福则提到,从1969年到2011年12月,马来西亚共宣布3次颁布紧急状态,时任首相纳吉领导的国阵政府向国会提案,解除3项紧急状态。
另外,律师陈浩世(译音,Vince Tan Hoo Seh)说,“(紧急条例)仍然是法律,因为它们没有被废除,只是很少使用。”
“国会甚至可能不会辩论有关条例,因此只要它不被废除,它就会持续下去,并且它的执行部分取决于行政决定权。”
“他们完全可以选择不强制执行。”
如果存在违反联邦法律和宪法的行为,司法审查是制衡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机制。
“如果行政人员越权行事,可以在法庭上寻求执行命令(命令行政人员履行其职责)。”
“这适用于行政部门拒绝根据第150(3)条文将紧急法令提交法庭辩论的情况,其中‘应提交’(国会前)是强制性的。”
“除非成功挑战,否则所有法律都被推定为符合宪法的,责任在于当事人,在法庭上证明这一点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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