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重开国会? 总检长:元首须遵循内阁建议


国家元首必须根据内阁提出的建议,召开国会。(档案照:透视大马)

尽管我国处于紧急状态的状况,总检察长依德鲁斯哈伦表明,在重开国会的课题上,国家元首必须根据,内阁提出的建议采取行动。

他发布声明指出,首相必须至少在召开国会前的28天,择定开会日期。

“宪法赋权内阁劝告元首召开国会,根据下议院议会常规第11(2)和10(2)条文,下议院在每次议会的召开应由国家元首所任命首相或副首相,在会议召开至少28天前,确定下议院的会议日期,首相或副首相可更改会议日期。”

“有鉴于此,国家元首在内阁的劝告下,履行权力召开国会,其中下议院和上议院开会的日期也由内阁决定。”

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陛下于6月16日谕令尽快重开国会,确保众议员可以讨论涉及新冠肺炎的议题。

另外,马来统治者也在另一则声明重申这点,并认为不应该在8月1日后展延紧急状态。

政府以专注对抗新冠疫情为由暂停召开国会,最后一次的会议是在去年12月召开。

依德鲁斯哈伦续说,元首是根据联邦宪法第58条文作为立宪君主,即便处于紧急状态也不会有改变。

他以1975年的N Madhavan Nair 对大马政府的案件为例说,法庭当时指赋予国会立法权给元首,并不影响元首的立宪君主地位,在宪法约束的约束下,任何时候都按照内阁的建议行事。

巫统主席阿末扎希西和上议院主席莱斯雅丁早前异口同声地指出,2021年紧条例允许元首在没有内阁的劝告下,决定是否重开国会、休会或解散议会。

莱斯雅丁说,根据2021年紧急条例第14(1)(a)条文,不再依据联防宪法召开国会、休会或解散国会。

阿末扎希则指出,在紧急条例取代联邦宪法的情况下,国家元首可以择定任何时间召开国会。

对此,依德鲁斯哈伦补充,紧急条例第14条文,必须与第17和第18条文同读。

第17条文说明,国家元首可以通过制定的紧急条例,加强各类既有成文法规所赋予的权力。

第18条文则说明紧急条例凌驾于现有的其他法律和条文。因此,倘若紧急条例与任何成文法律出现矛盾,便会以紧急条例为准,取代其他法律。

依德鲁斯哈伦解释,三个条文同读下,紧急条例没有排除国家元首根据宪法赋予作为立宪君主的角色,召开国会时需要聆听内阁的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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