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紧急状态及条例速呈国会 律师公会前主席:避免违宪


10名大马律师公会前任主席表明,必须尽快将紧急状态宣布及其条例提呈国会。

“令人不安的是,政府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在宪法没有满足必要条件的情况下作本次宣布。”

“在一个建立在民主原则和法治基础上的国家,这是不可接受的。因此,紧急状态宣布和条例必须尽快提交国会审议。”

这10名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在今日发布的文告中,如是指出。

这10人分别是帕拉库马拉斯瓦米、再努扎卡利亚、赛儒斯、马永贵、姑杜布扎曼、杨映波、安碧嘉、拉古纳、梁肇富及史迪文迪鲁。

他们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50(1)条款,只有在国家安全、经济生活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胁的严重紧急情况下,才应宣布紧急状态。

“绝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这是反民主并造成法治中止。这样的宣布将国家推入法律深渊,所有的权力都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

他们说,在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下,政府已经可以颁布行动管制令,以遏制疾病,并允许大多数企业继续经营。

因此,他们认为,宣布紧急状态和颁布紧急状态令是过分的,但更令人担忧的是,紧急状态条例赋予政府的广泛权力。

“它赋予人身和财产不受限制的权力。除此之外,它允许政府强行占有土地、建筑物、财产,如果拒绝遵守,将处以500万令吉罚款或10年监禁。”

“对赔偿的评估不是由法庭作出的,也不能在法庭上提出质疑。它还允许军队被赋予与民警同等的搜查、拘留和逮捕权力。”

“最恶劣的规定是暂停各州议会和国会的会议。这似乎没有正当的理由。它所做的一切就是让高管人员免受问责。”

因此,他们指出,政府必须向国会提交宣布和条例,允许国会上、下议院和通过或废除这些宣布和条例。

根据《联邦宪法》第150(3)条款,紧急状态宣布和根据第150(2B)条款通过的任何条例必须得到上、下议院通过,否则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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