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报道】SRC案总结陈词 沙菲宜强调纳吉不能在反贪会法下受控


透视大马

沙菲宜在总结陈词中,以过往反洗黑钱法令的判例,来说明判刑的条件与标准,为当事人纳吉澄清相关指控。(摄影:Seth Akmal)

前首相纳吉的辩护律师团队,预计将于今日在法庭上,为纳吉所涉的“SRC案”审讯进行总结陈词,辩方料将以“证据不足”做为抗辩理由。

辩方也预计会要求在庭上调出相关的检控文件,特别是附有纳吉签名的相关文件,因为辩方坚称这些文件都属于伪造。

纳吉的控状与2011年至2012年期间,SRC国际公司所接获的40亿令吉贷款有关。他被指于2014年至2015年间,收受其中4200万令吉至其私人户口内。

66岁的纳吉被控3项刑事失信罪、3项洗黑钱罪,以及1项滥权罪。一旦罪名成立,这名北根国会议员,将面对多达20年监禁的刑罚。

吉隆坡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将会于11月11日决定,纳吉的表面罪名是否成立,接着纳吉将被要求进行自辩。

纳吉的代表律师团队,以著名辩护律师莫哈末沙菲宜为首,而本案控方则是由总检察长汤米托马斯所领导。

《透视大马》将继续为读者提供滚动报道:

2.15pm: 今日的总结陈词环节结束,庭审将至11月才再召开。

2.08pm:沙菲宜再指出,反贪会法令已为其当事人提供全面保护,让他免于任何指控。

沙菲宜说,在反贪会法令第23(4)条文中阐明:这项条文不适用于在公务机构拥有职权的官员,以及对方作为另一个公务机构的代表,并拥有对前述机构全权或部分掌控权者。这包括在对方职权内,代表相关公务机构所做出的利益决策或事宜。

辩方完成总结陈词。

2.03pm:沙菲宜结束其陈词,表明在缺乏资讯下,纳吉对于该笔巨款的来源所知有限。

“法官大人不该只是为了想知道被告会说些什么,就传召他上庭,这不是法庭的功能之一。”

他说,不应该去询问大马籍富豪刘特佐为何那么做,因为对方就是一个骗子。

“我们不知道骗子的思维如何,但却有上千个案例可供参考。”

1.55pm:沙菲宜争辩说,根据证据法令,若有一方要呈交文件副本作为证物,那么也需出示正本作为证明。若无法达成此条件,则证物将不被采纳。

1.30pm:沙菲宜指,只有SRC国际公司的董事们,才拥有公司的决策权,相反纳吉在该公司的产业上,并无相应的权力。

12.43pm:沙菲宜援引过往的判例,来说明要指控触犯反洗黑钱法令,必须先证明那是“上游罪行”(predicate offence)。

12.32pm:沙菲宜说明,若A者将贿金给予B者后,只有在B者使用贿金进行交易或转账时,反洗黑钱法令才能派上用场。

12.16pm:沙菲宜开始解释有关款项汇入纳吉户口的演进过程。

12.12pm:审讯继续,沙菲宜开始总结陈词。

他先表明自己将会尽力澄清控方对纳吉的指控。他还说,由于反洗黑钱法令(AMLA)是一条相对较新的法令,因此能够让他参考的相关案件并不多。

11.50am:辩方首席律师沙菲宜向法庭要求,在他进行总结陈词前,先暂休片刻。

法官允许他的要求,审讯暂停。

11.45am:辩方律师法汉里德告诉法官,SRC公司的成立是出于公共利益。他表明,在申请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贷款上,控方第45位证人万阿兹万阿都拉已供证,在申请过程中没有出现走漏洞的情况。

法汉接着说,传召纳吉上庭确实引人注目,但这样的想法不应该出现在法庭上。若总检察长对纳吉要说的话感到好奇,那前马华总会长林良实的宣誓书,可以作为最佳的“睡前读物”。

纳吉的辩护团队,今日将进行总结陈词,预料辩方会以“证据不足”为抗辩理由。(摄影:Seth Akmal)

11.15am:哈文德吉星指纳吉未于2014年12月及2015年2月期间,针对汇入其户口的巨款报警,是因为当时执法单位已在调查一马发展公司案了。

负责调查一马案的特工队,是于2015年7月成立,成员包括警方、反贪会及总检察署。

10.35am:哈文德吉星指出,SRC国际公司前首席执行员聂菲沙还有其他董事的签名,都是属于“剪贴”而成,以便能透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进行传送。

10.18am:辩方律师哈文德吉星辩称,控方所呈上的文件无法采信,因为它难以辨认是否属于影印本或正本。

辩方接着进入另一部分的陈词。

10.05am:辩方正要求取消一些文件作为呈堂证物。

9.50pm:斯坦巴南正宣读可参照的相关案例。

9.45pm:斯坦巴南告诉法官纳兹兰,由反贪污委员会所获取的相关文件,都属于可采纳的呈堂证物。

9.25pm:审讯开始,主控官斯坦巴南开始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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