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阿兹哈哈伦甫走马上任当上选举委员会主席,眼下必须解决的问题一箩筐,包括将选委会提升至国际标准。
阿兹哈哈伦在接受《透视大马》访问时说,整理选民册是当务之急,以便赶在2021年的砂拉越州选举派上用场。
他说,选民自动登记也是计划之一,但最严峻的挑战则是重新检视前朝政府在第14届全国大选前通过的选区重划。
阿兹哈哈伦最关注的选区划分不均的问题,他认为,这会对政策带来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其目的旨在配合种族为基础的政党。
“席位是根据选民的种族比例分配,就以士拉央为例,这是一个华裔选民为大多数的选区,但为了特定原因,这个席位最后被调整到增加了逾千名巫裔选民。”
“这影响了国人以种族或宗教对席位形成的刻板印象。”
“这不仅影响投票模式,同时也影响了我们的整体思考方式。”
他补充,席位的分配甚至会影响政府的政策。

以下为阿兹哈在侃侃而谈有关选委会应被赋予权管制政治献金、选举开销及执法权限来打击选举行贿的现象。
问:请谈谈你出任选委会主席后的目标?
阿兹哈:我的目标是将选委会的表现提升到普遍可接受的标准,并非说现有的选委会表现欠佳,他们操作良好、有组织性及在没有发生严重情况下举行了选举。
在运作的层面上,选委会强稳,员工有效率及有担当,我继承了有良好记录的优秀队伍。
但在政策层面,有些地方需要改善,一些则需要改革,这是我期待解决的部分。
问:你想提升哪个部分?
阿兹哈:首先是整理选民册,我想看到选民自动登记的落实。但是最大的挑战则是检视在第14届全国大选之前,在国会通过的选区重划。

问:选区重划抑或其程序?
阿兹哈:两者皆有,程序影响结果,选区重划及程序已经在联邦宪法中阐明,但我认为,选委会有不同的诠释,所以我在寻找方式来重新检视它。
当然,宪法已经阐明只能够每8年才能检视,所以我们就陷在等待未来的8年的还可以做些什么的处境?这需要非常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找出当中是否出现程序不当之处以及解决之道。
我也在研究更严格地执行选举犯罪法令,这项法令尚未被全面严格执行,例如多年来在选举期间出现的行贿问题。
身为执业律师,我们曾为这些课题到法庭提出选举呈请,但是法庭却为申请者设下了非常高的门槛,他们必须证明这些罪行以及罪行对选举成绩的影响,我希望选委会可拥有执法权。
此外,我也在探讨将目前由社团注册局掌管的政党,归选委会管理的可行性,目前英国已推行这项措施。
若他们归选委会掌管,选委会可以审查政党接获得政治献金,让选举程序更趋透明。
以某个政党领袖被发现在住家被藏有巨额现金为例,该政党声称这笔现金隶属该党,但若该党归选委会管理,我们就可查核了。
但选委会是否已经具备了人手及专业知识来扮演这个角色?
在选举开销方面,每名国会候选人的选举开销顶限为20万令吉,州议席则10万令吉。
我没有看到选委会审查这些户头或者传召候选人说明,这或许有出现(这个情况),但是我没有看到。
我也必须确认选委会是否拥有传召候选人以检查他们户头的权力,而且若有关户头是虚假账号,选委会该如何处理?
我们都清楚国会议席候选人的开销已经超过了法定数额,我们看到这些海报以及电视出现的广告等等,我们必须看看现有的限制是否符合现实,或者需要调高以免让这项限制沦为笑话。
我们没有必要去制定一个人人都可以违反的条例,若我们要提高,我们就得把它调高至一个合理的水平。
在选举期间,国营电视台或第三电视台为政府播广告,我们得研究这究竟是属于竞选人士或属于政府。

经常出现一个争议的现象,开销限制仅限于候选人,而非政党,因此政党可以按照本身的意愿花费,尽管(法律)条文并没有这么说。它说,每名候选人尽可以透过代理花费到有关数额,若政党为候选人提供费用,那政党就是候选人的代理。
不过,如今更迫切的或者是针对选委会及选举官的选举呈请(election petition)。
问:是否设下限期?
阿兹哈:我只有在与利益相关单位商讨后才能设下期限,不过首要任务是清理选民册,因为砂州选举将在2021年举行,接着是选举呈请及候选人的开销户头。
我想停止选举犯罪法令,因为它抵触了民主程序,至于选区重划则需要一段长时间来处理。
问:为何重新检视选区重划如此重要?
阿兹哈:因为出现选举重划不均的现象,一些选区仅有2万5000名选民,一些(如行动党潘俭伟的白沙罗国会议席)则有17万名选民。
更糟糕的是一些席位是按选民的种族分配,例如士拉央原本是华裔占大多数的选区,基于特定因素下,这个席位被重新划分,逾千名巫裔选民被划至士拉央选区。
也有一些是以宗教归纳的现象,没有真正反映选区的架构,遂影响了整个社会,若干年后,就会把国人塑造成为根据种族或宗教来看待选区的刻板印象,例如保守马来人区或开放的马来区。
影响的层面不仅仅是投票的模式或成绩,甚至包括我们的整体思考。
一个政府被委任后会利用这些资料来重组,一些政策会受到影响,这并非好事。

问:净选盟 2.0 曾在第14届全国大选后提出设立皇家委员会来彻查选委会,同时也要求选委会集体请辞,是否有此需要?
阿兹哈:我会在未来探讨此事,我们必须从过去吸取经验,避免重蹈覆辙。
在皇委会的课题上,不应由我来要求政府调查我的单位,这理应是政府的决定,若有此需要,选委会会给予配合。
在选委会成员的课题上,我会先与他们会面阐明我的计划并寻求他们的支持,若他们拒绝合作,我们则无法共事了。
若政府要取代他们,这是他们的权利,而我倾向于在做出任何决定前,先与选委会成员商讨此事,我必须评估他们对新马来西亚的准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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