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童婚案现象——一场世俗法与宗教法的角力


杨昌奕

正值豆蔻年华的少女,却被安排嫁给年长甚多的大叔,试问这段婚姻的幸福从何论起?更遑论居心叵测者,披着“宗教”这块保护毯,明目张胆剥夺了未成年者的未来。(图:透视大马)

一个国家,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在联邦世俗法与州属宗教法的角力下,童婚案成了敏感而棘手的问题,保障儿童权益该如何做起?

短短3个多月内,我国吉兰丹州接连传出两宗涉及未成年女性的童婚案,举国哗然之余中央政府赶紧亡羊补牢,欲修宪提高结婚年龄,才发现权限上有心无力。

尽管各项法律,皆需以联邦宪法为最终依归,惟“宗教事务”却是例外,属于各州政府的管辖权限,而各州宪法亦不统一。

因此,牵扯上宗教事务的童婚案件,情况往往更为复杂,男女双方若是在伊斯兰教法庭结婚,中央政府也唯有遵守州政府的法令。

这层被居心叵测者利用的“宗教”保护毯,所牺牲的,往往是未成年者宝贵的一生!

世俗法VS宗教法的矛盾与角力

隆雪华堂妇女组主席黄玉珠律师告诉《透视大马》,从童婚案问题,可看出州政府、宗教局、伊教法庭与世俗法和中央政府的角力。前者会否在适婚年龄的界定权方面让步,是一项对中央政府的考验。

“在宗教事务方面,州宗教局掌握了相当大的权限,即便州务大臣也需听取其意见,所以州宗教局会愿意让步,甘愿放下这股权力吗?”

她忧虑地说,在考验宗教局下放权力的问题上,登嘉楼州和吉兰丹州的情况并不乐观,尤其是后者,更倾向于行使本身的作业程序,来处理童婚问题。

“在近期的的童婚案件中,可以看出在宗教事务方面,丹州政府相当重视本身的权力,认为这项权力不可侵犯,这无疑是中央政府在修宪决定适婚年龄上,面临的严峻挑战。”

在丹州“15岁少女与44岁男子通婚”的案件中,副首相兼妇女与家庭发展部部长旺阿兹莎即表明,这是州法律及伊教法庭的权限,中央政府无权介入。

目前,我国伊教法允许年届18岁的男子及16岁女子可结婚,而未成年则必须向伊教法庭提出申请并获准。至於非穆斯林,属于世俗法的婚姻法令规定,未满16岁者必须获得州首长丶州大臣批准才能结婚。

未遵守的标准指南

虽说伊教法官在批准童婚上,会考量各种因素,包括女方在生理上的成熟度,但却欠缺一套更统一、明确而严格执行的准则。

掌管宗教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慕扎希,向《马新社》揭露,上述15岁少女结婚的个案,正是因为丹州伊教法官没有根据“标准操作程序”行事所致。

有关收紧童婚条件的指南程序,是在首宗11岁女孩的童婚案于今年6月杪发生后,由伊教法官大会所拟定,惟慕扎希指,目前只有雪州与吉隆坡遵守该指南。

公正党雪州八打灵再也国会议员玛利亚陈则认为,除了修法提高结婚年龄,伊教法官及宗教机构,必须要接受相关保护儿童权益法令的再培训,以充分了解童婚的潜在危机。

“伊教法官往往是从童婚家庭的经济情况做考量,却忽略了童婚对未成年者将造成的伤害,包括他们对人生的选择权,在无形中被抹杀。在面对家属情绪鼓动时,法官必须更谨慎思考,如何保障孩童的未来。”

以利为饵的童婚关系

此外,行动党雪州甘榜东姑州议员林怡威接受《透视大马》访问时,点出上述两宗童婚案令人担忧之处。

“两名迎娶未成年者的男子,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声称‘已认识女方一段时间’,并且是对方家庭的友人。”

“我们需要留意这种刻意与未成年者及其家庭‘培养婚嫁关系’的行为,因为在男方的游说下,女方家庭会受‘童婚对孩子有益’这种谬论打动。”

随着旺阿兹莎对童婚案立场的澄清,黄玉珠也略表宽心,但她也呼吁妇女部应采取积极态度,在来临10月的国会下议院期间,准备好修正适婚年龄的法案,以提呈辩论。

“我们坚持,宗教不应该是一个(童婚)理由及借口,更不能超越孩子的福利与前途!”

【延伸阅读】

研究报告:教育水平低、家境贫寒导致童婚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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