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哨者须先向执法机构举报 部长:直接向媒体披露弊案不受保护


阿莎丽娜强调,执法机构必须先评估情报有效性,尤其涉及国家安全时更须谨慎。(档案照:透视大马)

掌管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事务的部长阿莎丽娜透露,揭弊的“吹哨者”若希望获得《2010年揭弊者保护法令》(Act 711)的保护,他们必须先向执法机构举报,而不是直接向媒体披露弊案。

阿莎丽娜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指出,这一程序对于核实举报真实性、避免国家机密外泄极为重要。

“很多人问,为什么向媒体爆料的揭弊者反而可能成为被告的一方?因为程序不允许直接向媒体披露。”

她强调,执法机构必须先评估情报有效性,尤其涉及国家安全时更须谨慎。

“若直接交给媒体,就会出现‘媒体审判’的前提,公众和媒体都已先入为主地下定论,这对我国的司法程序并不公平。”

她回应马华亚依淡国会议员魏家祥提问时透露,政府目前已进入修法第一阶段,设立揭弊者保护委员会以监督、统计与收集举报数据。

“明天(二读)将提呈的修正案,也包括改善第6条文,确保即使举报涉及其他法律下的保密事项,保护依然有效。”

阿莎丽娜补充,涉及高调案件的揭弊者身份与资料,依然受Act 711第8条保护,未经许可不得披露。政府未来也将设立独立监察员(Ombudsman)制度,以加强保障,尤其当举报涉及执法机构本身时。

她指出,若揭弊者本身涉及不当行为,执法机构评估后仍可让其受《证人保护计划》保障。

针对国盟哥打峇鲁国会议员达基尤丁询问沙巴矿业丑闻揭弊案,她表示该案仍在调查中,不便详述,但强调所有揭弊者必须通过合法管道,方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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