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行动党全国主席兼峇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今日发表声明,质疑内陆税收局(LHDN)要求年捐款或贡献超过15万令吉的合作社、非商业、非营利或慈善组织遵守电子发票规定的合理性。
林冠英指出,他收到多个在社团注册局或合作社委员会注册的组织的投诉,称他们被内陆税收局通知必须遵守电子发票的规定。这些组织多为慈善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其收入主要来自捐款或贡献,而非商业活动。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82C条,年营业额或收入超过15万令吉的企业必须强制实施电子发票。然而,公众普遍呼吁将这一门槛提高至年销售额50万令吉,以便与销售与服务税(SST)的缴纳要求保持一致。
林冠英强调,根据第120(1)(d)条,若未开具电子发票、自开账单发票或综合交易发票,相关责任人可被处以不少于200令吉至不超过2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这一规定无疑增加了这些组织的依法压力和财务负担。
“内陆税收局的指南中有一项规定,即‘若慈善组织的年收入(在此情况下指所收到的捐款)少于15万令吉,则无需开具电子发票。’然而,为何年收入超过15万令吉的慈善组织仍需遵守这一规定?”
他指出,慈善组织已被豁免缴税,且不符合一般定义下的纳税人身份。因此,强制要求这些组织遵守电子发票规定似乎缺乏合理依据。
林冠英表示,他将向内陆税收局及相关机构寻求进一步澄清,以了解为何慈善组织需遵守电子发票规定,并呼吁政府重新审视这一政策,以确保其不会对非营利组织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我们理解政府推动电子发票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税务透明度和效率,但对于依赖捐款运作的慈善组织而言,这一要求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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