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59年教学条规(学校),学生的体罚(鞭打)权力仅限于校长或获授权的教师,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指南。
教育部长法迪娜强调,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家长或公众对违规学生实施体罚的权力,包括鞭打。
她进一步指出,根据2003年专业通令第7号关于教师施行鞭罚的规定,体罚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学校集会上进行,同时不得对女学生施行。
“鞭打是可针对严重违规行为(如欺凌)采取的惩戒措施之一,但这并非出于虐待,而是一种教育与纪律管理手段,旨在帮助学生理解自身行为的后果。
“任何体罚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既定指南执行,并仅由获授权的人员实施。”
法迪娜在国会书面答复中强调,相较于体罚,辅导与品德教育等建设性教育方式更为有效,能够塑造具有道德观念和诚信价值的学生。
她是在回应国盟尤仑区国会议员阿都甘尼的提问时作出上述表态。阿都甘尼询问教育部是否允许遭欺凌学生的家长在学校晨会上鞭打欺凌者。
法迪娜进一步补充,教育部认为,加强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沟通才是更有效的学生纪律管理方式。
“教育部始终致力于确保学校纪律管理符合教育政策,重点培养学生的品德与诚信。”
“我们呼吁所有相关方携手合作,共同打造安全、和谐、积极向上的校园环境,培养有纪律、负责任的新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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