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组织捍卫自由律师团(LFL)谴责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扣捕和骚扰2名处理一宗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律师。
该律师团总监再益马烈质疑为什么反贪会在这个案件中,以这种不正当的方式行事。
“反贪会侵犯了公众获得法律代理的神圣权利?这一切背后有什么原因?”
再益马烈在文告中说:“尽管面临如此严重的指控,但很明显,反贪会主席阿占巴基在作出回应之前完全没有进行适当的调查并查明投诉的事实。”
反贪污委员会昨日(11日)驳斥两名律师指在代表当事人期间遭到骚扰的说法。
执业律师赖志河(音译,Lai Chee Hoe)与卢艾文(Irwin Lo)抱怨,他们是一宗分层管理层案件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律师,但却遭反贪会调查。
前者说他从本月6日遭反贪会扣留了3天,理由是他在一宗民事诉讼中代表委员会。
卢艾文指反贪会在5日录取了他的口供,及要他出示数分跟赖志河一起处理的案件的文件。
反贪会发文告强调,作为反贪污执法机构,有责任澄清事实,并驳斥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的指控。
阿占巴基指出,赖志河律师因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前主席而因“贪污”和滥用权力而受到调查,而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他们调查的对象。
再益马烈指出,阿占巴基在对律师的指控进行任何调查之前,就断然否认他们的投诉,这是不可接受的。
“这表明反贪会对查明真相或事情的真相不感兴趣。”
“赖志河担任过上述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席或成员,正阿占巴基昨天在回应中错误声称的那样。”
“赖志河只是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律师,阿占巴基急于否认反贪会的不法行为,甚至完全没能查明案件的真相。”
“这让人怀疑阿占巴基否认反贪会在本案中不法行为的全部依据。”
再益马烈说,阿占巴基和反贪会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反贪会官员要求另一名律师卢艾文透露委托人信息。
“反贪会官员的这一非法要求,已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了反贪会官员通过WhatsApp与律师的沟通。面对这些证据,反贪会继续否认,这真是厚颜无耻,令人震惊。”
“我们感到困惑,反贪会竟然援引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31条文来证明对2位律师的行动是正当行为。第31条文仅仅列出反贪会拥有搜查和扣押权。 ”
“第31条文绝不允许违反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反贪会依靠31条文是绝望和无关紧要的。”
他补充说,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沟通享有保密特权,他不能向任何其他方,甚至执法机构透露,这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在1950年证据法令第126条文下,并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反贪污法令第31条文中没有任何内容允许反贪会忽视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
“因此,我们要求联邦政府介入,确保这些针对反贪会的指控进行适当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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