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权非随心所欲行使权力”   LFL呛声总检察署违反法治原则


捍卫自由律师团(LFL)抗议,总检察长阿末特里鲁丁坚称检控官未具义务向公众说明政府付诸或终止刑事提控的原因。

LFL总监再益玛立说,特里鲁丁对裁量权的辩白,令人深感质疑,而且也与法律先例相矛盾。

他举例,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在裁决亚洲国际仲裁中心前总监桑特拉拉祖(N Sundra Rajoo)起诉内政部长等人案中,便强调检控官的裁量权非无拘束。

“因此必须提供理由,履行公共职责的权力,永远不能笼罩在秘密中,否则形同违反法治原则。”

“公职人员无论是总检察长还是首相,都不能随心所欲行使权力,或拒绝公开理由,这将是专制而非民主。”

再益玛立今天发表文告说,特里鲁丁的声明显示,司法单位缺乏对公众的问责制度,违反法治原则。

“在我国的民主制度,不存在不受公众审查和问责的公职。他的这项声明,或是在回应副首相阿末扎希,获得释放不等同无罪(DNAA)后,引起的负面评价。”

“若事实果真如此是,其解释在法律和宪法是站不住脚,无助增强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

依斯鲁今天早些时候指出,检控官在决定终止提控被告时,无需向任何一方提供任何理由。

他说,根据联邦宪法第145条款,检控官有权提出和终止刑事指控。

“仔细审查当局提供的所有证据,及考虑刑法和程序要求后,提控及终止刑事指控的裁量权,份属检控官的合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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