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疏忽不再视为意外  人权会促采取严厉行动


权委员会属下的儿童事务委员会专员法拉妮妮提醒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提高警惕,注意孩子的安全。(档案照:透视大马)

大马人权委员会(SUHAKAM)强调,依据现行法律,由于父母疏忽造成的儿童身体、情感伤害或死亡不被视为意外事故。

人权委员会属下的儿童事务委员会专员法拉妮妮说,当局应该对那些鲁莽的父母或监护人采取严厉行动,执行《2001年儿童法令》的现有条款,以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

“儿童事务委员会对最近发生在吉打州华玲的充气船倾覆溺亡事件,以及其他因疏忽造成的不幸事件,深感悲痛。”

法拉妮妮在文告中说:“儿童事务委员会提醒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提高警惕,注意孩子的安全。”

今年4月,一名10岁10岁的男童古邦双溪里茂滤水站河边溺水身亡。

华玲警区主任山苏丁指出,10岁的男童死者莫哈末尤索夫在上午11时与家人前往邻近的古邦双溪里茂滤水站河边野餐。

“死者的母亲案发是正在岸边喂食三名年幼的孩子,当时与男童的距离约10米。”

他说,根据据母亲向警方描述,男童随后跟随其他孩童跳入河内戏水,但发现长子瞬间失去踪影,马上在河岸和周围搜索男童的踪迹。

法拉妮妮指出,根据卫生部收集的数据显示,与2017年相比,2018年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有所上升,其中沙巴的死亡率是全国最高,每1000活产率中有12.7宗。

她说,这个惊人的数字还表明,这些可预防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缺乏免疫接种而造成的伤害和感染。

“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611号法案)第31条文,父母和监护人疏忽照顾孩子,导致孩子暴露在危险下可被提控”

“一旦罪成,将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或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她说,相关处罚在《2016年儿童法令(修订)法案》中大幅增加,以作为对疏忽的父母或监护人的预防措施。

“第611号法案的第31和33条得到加强,增加了恢复性命令,包括要求父母或监护人疏于照顾孩子,让孩子在没有任何适当的照料和监督下离开身边。

“父母或监护人只有在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安全和预防措施后,方可避免这些指控。”



若想留言,请订阅或登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