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州峇卡拉兰区州议员巴鲁比安强调,高庭的判决适用于全国,因此首相安华指“阿拉”字眼仅限砂拉越使用是错误的。
他说,安华的这项声明未有法律依据,其说法在法律上是不准确。
“首相与内政部长赛夫丁的声明相互矛盾,而且还针对上诉撤回的法律权限,进行不准确的假设或结论,将让人民对此感到混淆。”
“高庭的判决是适用于整个马来西亚,安华说高庭的裁决允许非穆斯林,在宗教背景下使用“真主” 与其他三个词汇,这仅适用于砂州是错误的。“
巴鲁比安也是一名资深的执业律师,他接受《透视大马》的访问时说,如果首相安华是依各别案件进行考量,似乎暗示着各州的立法,可以禁止非穆斯林使用某些词汇。
“这也意味限制了宗教自由,联邦宪法是不会歧视不同种族或州属的人民。”
他举例,高庭法官诺比阿里芬(现为上诉庭法官)在判决书写道:“即使在公共秩序受到威胁的时候,宗教自由也是受到绝对保护地……”,明显地,法官并没有把这个声明限制在砂拉越。
“作为团结政府的领导人,首相不应回避讲述事实,尤其是当少数群体的权益正被侵蚀和剥夺时。”
“所有问题的根源,来自内政部在1986年发布的行政指示,即禁止非穆斯林使用某些词汇,起诉人也是在挑战这项行政指示的合法。”
巴鲁比安昨天曾阐明,可兰经和穆斯林学者已经承认基督徒可以使用“阿拉”字眼。
他说,根据联邦宪法,政府可以援引《1988年印刷新闻和出版法》(PPPA),禁止使用各种敏感字眼,可是政府并未援引法令禁止使用“阿拉”字眼。
他重申,联邦宪法保障马来西亚人宗教自由和实践宗教信仰。
“政府可援引《1988年印刷新闻和出版法》禁止使用各种敏感字眼,可是却没有禁止使用‘阿拉’字眼。”
他认为,内政部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已经超越权限范围,而且违反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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