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大麻可进口并使用  卫部称需满足4条件


卫生部指出,大麻受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约束,并被列入第一附表。(图:欧新社)

卫生部透露,如果医用大麻能满足4个条件,就可以进口并在大马使用。

卫生部昨天在书面答复中说:“医用大麻产品必须在药品控制执法组下注册,进口商或批发销售商必须根据1984年毒品及化妆品管制条例丶1952年毒药法令及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拥有相关产品的许可证。”

此外,卫生部透露,有关当局也会根据1984年毒品及化妆品管制条例,以评估(医用大麻产品)是否适合在大马销售。

“根据1971年医药法令,这些医用大麻产品必须通过注册的执业医师,或者拥有A执照的药剂师,才能根据病人治疗方案来提供或销售相关药物。”

卫生部指出,目前的法令并没有禁止使用医用大麻,惟必须向药品控制执法组(PBKD)申请注册,以作为医疗用途。

“相关方必须掌握足够的科学证据,以证明医用大麻产品的质量丶安全和有效性,才能向药品控制执法组申请作为医疗用途。”

卫生部指出,大麻受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约束,并被列入第一附表。

“用途仅限于医学和科学目的。”

医用大麻这项课题在我国纷扰多年。2016年国阵执政时期,时任卫生部长苏巴马廉曾经表明,合法化医用大麻并非卫生部的首要任务。

2018年希盟掌权后,当时一度有意要合法化医用大麻,不过后来随着政权易手后,这项建议也随之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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