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党多名议员质疑,2020年国内税(修订)法案的条文出现违反联邦宪法的情况,要求财政部撤回不果,最终让该法令在声浪表决下获得通过。
行动党蒲种国会议员哥宾星在辩论这项法案时,质疑法案违反联邦宪法第5(1)条文,也就是免于自证其罪(self-incrimination)的权力。
他强调,此权力是获得联邦宪法的保障,而且在过去的多宗案件中的裁决,已有相关的裁决。
根据法案的56e(1)条文,无论其他的法令或是这个的条文与之有所冲突,没有密探可因曾串谋或尝试串谋而被认为不可信,而前提是这个串谋的尝试是为了获得相关人士的口供。
56e(2)条文则写道,这名密探若是一名税务官或是警员,无论其官阶,任何被提控者曾给这名密探提供的口头或是书面的口供,可以在审讯中被采纳为口供。
哥宾星在辩论时,也引述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理查马兰尊的文章,指联邦宪法第5(1)条文保障了一个生命和权益,即在被定罪前都被视为无罪。
文章中也提到,在自证其罪方面,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条文明确提到,一个人需要回答官员提出的所有问题,而他也有权拒绝回答可能将之曝露在被提控或是被充公资产的相关问题。
理查马兰尊也提出,我国的法令需要保障警方和被调查人的权益,包括被告需要被保护免于取得不可信的口供,及不妥当方式取得的可靠口供。
文章中也提到,若是口供是通过施压、暴力、欺骗、或是对于被告不公平的情况,在法庭的斟酌下应被拒绝采纳。
“这里很清楚,一方面需要获得证据来协助调查案件。而另一方面也有联邦宪法的保障,任何法令的条文如果违宪都是不成立的,因为在第4条文下就被取消。”
他询问副部长阿都拉欣巴克里,有关的条文很明显就是违反宪法,而国会是否能够批准一个违反宪法的法案。
另外,行动党武吉牛汝尔国会议员蓝卡巴星则打岔说,此法案条文违反口供法令,即未来自证可以被采纳。
“这些条文是否也被其他的法令所拒绝?”
对此,哥宾星也说,虽然法案条文开篇说到“无论其他与之违背的法令”,可能在同阶级的法令下,还有讨论其合法性的空间,但是如果违反宪法则不能表明是合理的。
他也提出,政府不应该把违反宪法的法案带上国会,而且即使国会通过也不能生效。
议员:涉嫌违宪法案应撤回
公正党巴西古当国会议员哈山卡林则提到,我国并非遵守“国会至上”(supremacy of parliament ),而是宪法至上。
“如果我们通过一个从一开始就因违反宪法而无效(null and void)的法案,这只是浪费时间。我建议法案不要被通过,先撤回。”
财政部副部长阿都拉欣巴克里在总结时则提出,法案必须符合宪法,但是如危险毒品法令等也有类似的条文。
“这个条文赋予的权限,与赋予其他执法机构官员的相同,如警方和反贪会官员。我们需要密探,因为将协助执法单位能够有效执法。”
他强调,如果没有密探的存在,关税局的工作可能不能更好地展开。
“如果有人质疑是否违反宪法,可以在法庭提出挑战。但我们认为,政府有其目的赋权给密探,这是有需要的。”

哥宾星则强调不是质疑密探的存在,而是两人在之后被控的行为上的谈话,其谈话是否能够被用作法庭的口供。
“我想问,此事是否被告知和获得总检察署的劝告。因为这将会带来裁决,这是很严重的,是涉及被告的权力。”
雷尔:已经共谋后担任证人不可取
行动党日落洞国会议员雷尔则提出,根据危险毒品法令,是由警员担任密探,然后出任证人,因此其可信度不容置疑。
“但是在此法案中,如果他已经共谋,还是能够被法庭采纳当做证人。我赞同蒲种的说法,这是违反宪法,而且这可能会被滥用,可能在未来会被在法庭被挑战。”
行动党木威国会议员倪可汉则提出,在刑事法典下,共谋者与主谋的惩罚都是相似的,而任何知情不报者也会被视为犯法。
“密探,如同副部长所说,他们可以被告。那会有一个情况是密谈担任证人后,也会被控。那我们要如何解决这个纠纷?”
阿都拉欣巴克里也强调,这是由总检察署所拟定的法案,一定也考虑了是否违宪的课题。
他说,未来案件的提控也将会是由总检察署所主导,因此议员的质疑,可以通过法庭来挑战。

另一方面,巫统金马仑高原国会议员南利莫哈末则打岔说,根据警方的惯例,在密探的情况下,重要的是程序,即有关的口供如何取得,及如何被提呈给法庭。
南利过去也是一名警官,他提出,在其他的法令下,密探是要遵守各自机构的相关程序,如警方也有本身的程序。
“密探的口供方面,例如是在扣留期间取得,这也是可以被接受的。就如同过去的多宗案件审讯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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