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平衡公众利益 联邦法院裁決反贪法62条文有效具特殊意义


黄聪涵

联邦法院推翻上诉庭裁决《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也就是”被告在审讯前必须入禀书面答辩”的规定没有违宪,引起关注,社会普遍关注当中是否含有政治动机,林冠英仕途会否受影响。但有律师向《透视大马》表示,尽管这项裁决引起了一些争议,但有鉴于贪污案的特殊性,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其实可以平衡公众利益与个人权利。

“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是一项特殊的条文。”

“贪污案都是在背地里和黑暗中进行的,证据很容易被隐藏,因此检控机关很难找到证据来证明存在贪污行为。如果检控机关完全无法事先知道对方的辩驳理由,调查和检控会面对极大的阻碍。”

执业律师叶纹豪反问《透视大马》,”你觉得贪污的都是什么人?”

他接着指出,贪污案被告往往都是有权有势、有一定人脉和网络的高官显要。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只要案件还未下判,这些涉案者还是可以照样出任首相或首长,有绝对的权力和能力去干涉检控或威胁证人。

叶纹豪律师。(图:透视大马)

 

“允许个人对检控保持沉默,以获得公平审讯的原则,主要是要保护普通人民。如果涉案的是有权有势者,那么在这方面的权利做出部分渡让,要求他们先入禀反对控状的理由,其实不算过分。”

“而且贪污案涉及公众利益。这项规定可以平衡公众利益和个人被告的权利。”

“试想想,如果今天被控的是首相纳吉呢?大家又会怎么想?”

但叶纹豪强调,检控机关必须独立而公正,不可以过度侵犯被告的权利。

叶纹豪也向《透视大马》解释说,一般人会认为”要求在审讯前入禀书面答辩”不公平,是因为联邦宪法保障人们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这包括了在面对国家机关的检控时,有权保持沉默。而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必须完全由检控机关去证明。

“这是因为国家机关有无限大的权力,有调查权、逮捕权、检控权。普通人民则势单力薄。我们必须保护个人不受到国家机关恶意或蓄意的打压。”

“所以一般刑事案件都不会要求被告在审讯前提交答辩书。”

但叶纹豪坚持,贪污案有其特殊性,联邦法院允许被告”被要求”事先提呈答辩书,不一定违反宪法,反而可以在公众利益和个人权利间取得平衡。

林冠英是在去年6月30日被控被控两项罪名,分别是和妻子一起受贿,和作为公职人员收受贵重礼物。而商人彭丽君则被控教唆罪名。

但两人都不满要在案件开审前提呈书面答辩,愤而入禀法庭挑战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上诉庭原本裁定该条文违反宪法,并发出庭令暂缓低价购买洋房案的审讯。但联邦法院14日驳斥上诉庭的裁决,认为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并没有阻止被告在案件开审后提呈更多的文件来驳斥检控官的职责,因此不算违背公平审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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