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庭今日批准大马反贪污委员会,充公彭亨马华的83万5258令吉19仙。
法官莫哈末加米尓指出,控方证明在该党银行户口充公的资金,来自于非法活动。
据悉,该笔资金是时任首相纳吉在2013年,分配300万令吉捐款的一部分。
莫哈末加米尓指出,反贪会有权援引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条文办理此案,因此没有先定罪纳吉的必要。
纳吉共面对42项刑事控告,在5宗审讯中,有3宗依然在审理。这些案件均与一马发展公司有关。
吉隆坡高庭将在7月28日,就纳吉面对7宗刑事控告的SRC国际案下判。一旦罪成,67岁的纳吉将面对20年以上牢狱之罪。
期间,马华认为,反贪会必须证明纳吉的罪名,并在没收该笔资金之前,理应先定纳吉滥权罪;然而,法庭以没有这必要为由驳回申请。
有别于刑事案,控方需要排除的疑问,民事案仅需证明当中的平衡。
马华的代表律师陈本(译音)说,他需要咨询客户,定夺是否对今日的判决提出上诉。反贪会的代表则是副检察司法拉。
反贪会之前入禀法庭,向41个人和单位索回被指滥用来自一马公司的2亿7000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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