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沙9项收贿罪表罪成立 失信罪不成立


透视大马

吉隆坡高庭裁决,莫哈末依沙被控9项收贿逾300万令吉,表面罪名成立。(档案照:透视大马)

吉隆坡高庭裁决,联邦土地发展局(Felda)前主席莫哈末依沙被控9项收贿逾300万令吉,于6年前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FIC)购置砂拉越古晋一家酒店的控状,表面罪名成立。但是,另一项失信罪则不成立。

在9项收贿表罪表罪成立后,必须进入抗辩环节。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说,根据《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控方已证明这些指控的表面证据。

“因此,针对这项判决,案件择定于8月17日至19日继审。”

但是他说,控方无法证明依沙违反刑事法典的第409条文。

首控状指出,依沙身为FIC董事,并被委托管理该公司资金,但他在没有获得联土局董事局成员批准的情况下,批准以1亿6000万令吉购置砂州古晋的独立宫酒店及套房(Merdeka Palace Hotel & Suites),失信FIC委托他管理的资金。

这项行为违反联土局董事局成员,志期2013年6月25日的303次会议所做的决定,也就是联土局董事局成员赋权FIC董事局成员,对价值1亿令吉以下的项目做出投资决定。

依沙被指于2014年4月29日在位于隆市城中城路(Persiaran KLCC )的联土局大厦50楼犯罪,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和鞭笞,另加罚款。

第二至第十项控状指出,被告通过莫哈末扎西,收取来自Gegasan Abadi产业私人有限公司董事局成员依旺的309万令吉贿金,以作为协助批准购置位于古晋,价值1亿6000万令吉的独立宫酒店及套房的酬劳。

他被指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11日,在上述大厦的49楼犯罪,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案件于今年1月14日结束控方传召证人审讯,共传召了22名证人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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