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指出,国会议员同时在官联公司或法定机构担任职务,既不违反宪法也不违法。
他们指出,在这个问题上的误解可能基于错误诠释联邦宪法及各个官联公司与法定机构的规则和条例。
他们告诉《透视大马》,这里有两个不同的问题。
根据联邦宪法第48(1)(c)条文,一个人如果担任受薪职位(office of profit)就不符资格成为国会众议院的议员。
第160(2)条文也阐明, “受薪职位” 指的是任何公共服务部门的任何全职职位。这包括司法职位的任命、总稽查司、选举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成员,以及任何国会法令宣告为获利公职的职位。

选举委员会主席阿兹哈指出,官联公司职位不属于第160(2)条文所阐明的受薪职位,尤其当它们不是公共服务部门的职位。
他说,因此,国会议员在官联公司任职不是问题。
“这并没有违反宪法。联邦宪法第160条文对‘受薪职位’一词的定义,通常是指在公共服务部门任职。”
他告诉《透视大马》,“联邦宪法中的受薪职位并不是指类似公司董事等这样的职位。”
他补充,第160条文清楚阐明,受薪职位指的是任何公共服务部门的任何全职职位。
“因此在联邦宪法下,如果一名国会议员在官联公司或政府机构中担任董事或职位,他或她并不会因此被取消国会议员资格。”
随着首相慕尤丁决定委任国民联盟后座议员担任这些职务后,国会议员在官联公司与政府机构的政治委任课题成为最近谈论的焦点。
至今,慕尤丁委任了16位国会议员担任官联公司要职,包括8名巫统议员、5名伊斯兰党议员及3名砂拉越政党联盟议员。
这些委任受到政党的批评为一种政治奖励与赞助形式,认为慕尤丁通过奖励他们以继续获得微弱多数支持他任相。
一些批评者还说,类似的任命是违宪的,允许立法者担任受薪职位,这将与他们作为人民代议士的职责有利益冲突。

据报道,官联公司改革小组在上个月呼吁建立一个独立及透明的官联公司领导任命机制。
他们说,取代当前的机制,即执政党可以行使权力委任或罢免官联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是至关重要的。
探讨官联公司条规
律师莫哈末哈聂夫指出,很多人误解了联邦宪法中受薪职位的定义。
他告诉《透视大马》,“就宪法定义而言,在48条文下,它只适用于公共服务部门,且必须是全职工作。”
他还说,每家官联公司的公司条规也会定义他们的位置是否联邦宪法中阐明的受薪职位。
“例如,我曾担任槟州区域发展机构(Perda)的主席,如果你查看管理该机构的法律,它有说明主席是一个受薪职位。”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是国会议员,我将被取消资格。”
哈聂夫指出,受薪职位是指担任该职位的人能获得一些经济利益、优势或好处。
“因此,你担任这样的职务时为了酬金。”
“所以他们必须检查所有官联公司的条规以了解哪些职位允许或不允许。”
无论如何,他补充,在官联公司担任职务的国会议员不会丧失国会议员资格。
“这些职务的答案就在宪法,第160条阐明什么是受薪职位。”

道德困境
与此同时,根据宪法专家赛沙林法鲁齐,法定机构与官联公司不应该被贴上“公共服务”的标签,因为这将挫败“这些实体数十年来为恢复其合法自治的斗争”。
他在《星报》专栏中写道,“议员的工作不是全职的,而国会议员同时担任官联公司及法定机构的职务,既不违法也不违宪。”
他说,在私人领域担任职务并不会丧失议员资格。
“在私人企业、公司或合伙企业担任职务不是丧失资格的因素。”
“例如,身为律师的国会议员可以继续他们的私人执业。”
然而,他表示,这不意味着委任国会议员担任官联公司职位是明智或恰当的。
他说,几十年来,学者一直哀叹大马经济的政治化与道德困境,利益冲突,以及政治人物为首的实体缺乏善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