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限行令 法庭录得14宗延扣案


法庭一共录得14宗行动限制令相关罪行的延扣案件。(档案照:透视大马)

法庭一共录得14宗行动限制令相关罪行的延扣案件。

根据法庭所登记的案件数据,由3月19日至昨天,分别在森美兰、柔佛和雪兰莪录得1宗、联邦直辖区2宗,以及槟城、霹雳和吉打各3宗。

其中10宗案件是援引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延扣,也就是妨碍警方办公,并有3宗案件被控,分别是柔佛、霹雳和联邦直辖区各1宗。

根据联邦法院首席主簿官办公室企业通讯组发出的文告,在这10宗案件中,有2人分别在柔佛新山推事庭及霹雳和丰推事庭认罪。

两名被告分别被判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坐牢12或10个月取代。

有1宗延扣案是抵触刑事法典第500条文(刑事恐吓)/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不当使用网络)。

有两宗延扣案是抵触刑事法典第509条文(侮辱他人贞洁),或通讯法令第233条文。

余下1宗延扣案是抵触2020年传染疾病防范与管制条规(疫区举措)第3条文,也就是违反行动及集会限制令。

另外,吉隆坡推事庭已宣判两名承认抵触刑事法典第353条文的被告,入狱两个月。

上述条文阐明使用刑事暴力恐吓公务员办公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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