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实施1955年雇用法 人资部:保障劳资


透视大马

随着新冠肺炎在我国蔓延,人力资源部促请雇员和雇主采用1955年雇用法中的规定,保障宾主权益。(档案照:透视大马)

随着新冠肺炎在我国蔓延,人力资源部促请雇员和雇主采用1955年雇用法中的规定。

该部发文告说,适当的部分是第60F和第60E(1B)条款。

1955年劳工法令第60F条款的规定,指示雇员立即接受注册医生或医疗人员的检查,相关费用是雇主承担。

“雇主还须为员工提供有薪病假(无需住院),或确诊员工提供住院治疗。”

文告指出,对于病假或住院之后必须隔离的员工,也鼓励雇主向雇员提供额外奖励,以维持雇员和雇主之间和谐的关系。

1955年劳工法令第60    E(1B)条款就谈到了,被命令隔离的雇员,不应该强制被使用其年假。

在同一节中还指出,雇主可以按照“工业和谐行为准则”(CCIH)的建议,采取合理步骤避免终止雇佣关系。

如果业务放缓,导致雇主采取减少劳动力或终止雇佣关系前,雇主应参考马来西亚半岛人力局(JTKSM)官方网站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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