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正看待醉驾和吸毒问题 交通部修改法令严惩肇事者


李志良

内阁原则上同意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当中的条文,加强对醉驾和吸毒人士的刑罚。(图:透视大马)

近日国内发生多宗醉驾夺命车祸引起社会的关注,交通部长陆兆福宣布,内阁原则上同意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当中的条文,加强对醉驾和吸毒人士的刑罚。

陆兆福指出,该部会检讨的条文包括该陆路交通法令第4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第44条文在酒精或毒品影响的情况下驾驶导致无法控制交通工具、以及第45条文关于酒精含量的限制。

目前触犯第41条文可以监禁至少2年最高10年和罚款至少5000令吉,最高2万令吉。

触犯第44条文可以监禁至少3年最高10年和罚款至少8000令吉,最高2万令吉。

至于在第45(G)(1)(a)有设下3个酒精含量的规定,其中一个是允许每100毫米的血可以含有80毫克酒精。

陆兆福说,根据卫生组织的标准,国际上只允许50毫克的酒精。

他说,交通部接下来几个月会与警方、总检察署以及利益相关的单位讨论修改条文的事宜。

“我们会用几个月的时间检讨条文,我们预计能在今年第二季的国会提呈。”

不过,在提呈国会前需要先带上内阁讨论。

他强调,交通部严正看待酒后和吸毒后驾驶的问题。

他补充,有关酒后驾驶案件的执法单位是属于警方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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