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涉及的SRC案进入被告自辩程序的第6天,也是此案在4月3日开审以来,最后一个聆审,控方副检察司斯坦巴兰会继续盘针对纳吉长达243页的证人供词,继续盘问。
纳吉在供词中提及一马发展公司关键人物之一刘特佐的角色,纳吉说,刘特佐与执行人员和银行家密谋欺诈。
不过,斯坦巴兰不认同此观点,并提出控方的论点证明纳吉与上述提及之人,是一同行事。
纳吉仍然坚持,SRC国际及银行转账的签名与证据是仿冒。
他表明,自己将会针对在庭上供证的“证物”备案,是有人仿冒其签名。
然而,斯坦巴兰却认为,纳吉宣称签名被仿冒,是“事后才想起”,当案件揭露后,纳吉才予以否认。
2014年,SRC国际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联合伙伴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进行4000万令吉交易,而纳吉对此也接受有关单位的盘问。
纳吉的说法是,他忙于管理国家事务,而未曾涉及营运事务。
纳吉坚持,政治献金是艾滋沙地阿拉伯王室捐款。
开庭后,斯坦巴兰指出,纳吉的书面证词与交叉盘问时的证词不一致。
斯坦巴兰针对纳吉是否有签署财长机构的会议记录,以允许更改一马公司规章 (M&A),指纳吉的证词出现矛盾。
他询问纳吉,为什么SRC国际公司章程中增加了第117条。
斯坦巴兰:我想知道,如果你从一开始就指定了一个董事会,而这个董事会从来没有做过你所要求的任何事情,那你到底为什么要求这个权力?
“如果我没听错的话,即使在修正案通过后,他们仍然没有提到你,对吗?”
纳吉:我不同意。
“我不是SRC唯一经营的人。你是说,我把SRC当作自己的公司来管理,但我没有。”
斯坦巴兰:我告诉你,你是唯一的人。
在此之前,纳吉在接受总检察司(汤米汤姆斯)盘问时,驳斥了他先前的说法。
纳吉说,他提交给法庭的签名需要核实。
斯坦巴兰:我在此表明你所说的话,你说过,你从来没有签署过任何股东会议记录。当出示P510(财长机构会议记录允许修改一马章程文件),你确认那是你的签名。
纳吉:是,但这要看原始文件。
斯坦巴兰:当你承认时,你在看一份复印件,你在法庭上确认了。你同意还是不同意?
纳吉:我不同意。
斯坦巴兰:没关系。
纳吉:如果不是原始文件,你可以剪贴…
斯坦巴兰:我告诉你,你拒绝承认你签署了P510(财长机构会议记录允许修改一马章程文件)和所有其他股东会议记录,因为你想远离你利用股东会议记录控制董事的事实。
66岁的纳吉在SRC 国际公司案被控7项罪名(包括3项失信罪、3项洗黑钱罪及1项滥权罪),控状与2011年及2012年的40亿令吉贷款有关,纳吉被指于2014及2015年期间,获得4200万令吉。
纳吉代表律师团以沙菲宜为首,至于总检察长汤米托马斯则为检控官,承审法官为莫哈末纳兹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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