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透露,他于2015年将慕尤丁及沙菲益阿达从内阁除名,是在行使自身的权利。
纳吉今日为其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黑钱、失信和滥权案自辩,并接受总检察长汤米托马斯针对对首相的权限范围进行盘问。
询及为何将两人除名时,纳吉透露,这是因为他们在(内阁)外发表了言论。
纳吉于2015年7月28日宣布内阁改组,当时慕尤丁是副首相,沙菲益为乡村及区域发展部长。
两人是因批评纳吉处理一马发展公司(1MDB)丑闻的方式而遭除名。
目前,慕尤丁是土团党主席,沙菲益则领导沙巴民族复兴党。
纳吉今日自辩时主要以国语回答,主要针对他对于公司如何运作,以及治理结构的理解。
托马斯:当我谈到首相的权利时,你身为首相,你的首要任务是根据下议院或上议院,组建你选择的内阁,你同意吗?
纳吉:不完全自由,因为有几个考虑因素。他们必须是国会议员,也需考虑他们在党内的职位。我们有个联盟制度。
如果他是党主席,则不能让他担任福利部长。例如末沙布(诚信党主席),他不能被任命为福利部长,因此他被任命为国防部长。
党制度不允许你有完全的自由。
托马斯:我接受。首相在任命内阁成员后,也可以解雇他。当然,你并不害怕行使这一权利,因为慕尤丁及沙菲益在2015年7月被解雇。
纳吉:我不是第一个这么做的首相。
托马斯:这不是我的问题。
纳吉:是的(我将他们从内阁除名),但你必须为此付出代价。我确实为此付出了代价。
66岁的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案被控7项罪名(包括3项失信罪、3项洗黑钱罪及1项滥权罪),控状与2011年及2012年的40亿令吉贷款有关,纳吉被指于2014及2015年期间,获得4200万令吉。
纳吉代表律师团以沙菲宜为首,承审法官为莫哈末纳兹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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