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项控状涉及66亿令吉 纳吉:我不认罪!


65岁的纳吉在地庭通译员逐一念出控状后,对所有控状表示不认罪。(摄影:Afif Abd Halim)

前首相纳吉今日被控4项总额为23亿令吉的贪污罪状,以及21项涉嫌转移超过43亿令吉非法收益的控状,惟他全不认罪。

纳吉所面对的贪污罪名,指他将疑似源自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1MDB)的23亿令吉汇入其个人户头。

65岁的纳吉在地庭通译员逐一念出控状后,对所有控状表示不认罪。

本案的承审法官是阿祖拉,检控团是由联邦法院前法官哥巴斯里南领导,纳吉的律师团则是以资深律师沙菲宜为首。

首控状指出,纳吉身为大马首相、财政部长兼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被指使用本身的职位,于2011年2月24日至2011年6月14日之间,在拉惹朱兰路的大马回教银行,通过采取4项行动牟取总额6062万9839令吉43仙的贿金。

—2009年4月1日,在布城首相办公厅4楼内阁会议室,通过来自财政部长的备忘录,以寻求内阁同意,让大马政府担保登嘉楼投资机构,这项担保可让该机构,通过回教中期票据计划,由本地和海外市场获得高达50亿令吉的贷款。

—2009年7月29日,在相同地点,纳吉已于2009年4月3日议决,大马政府接管登嘉楼投资机构,以及将其易名为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他对这家公司有直接的利益。

—2009年9月26日,纳吉已指示在八打灵再也白沙罗The Royale Bintang酒店召开一项特别会议的一马公司董事局,通过一项允许一马公司和沙特石油国际公司展开一项联营计划的议案,也就是投资该公司的10亿令吉普通股,每股1美元。

—2011年5月16日,在吉隆坡苏丹依斯迈路8号IMC大厦8楼的一马公司办公室,纳吉已致使一马公司董事局通过一项通报议案( Circular Resolution),批准在志期2010年3月31日,一马公司-沙特石油联营公司内部的成本加成融资 (Murabaha)协议下,一项高达10亿令吉(或与美元同值)的附加投资。

纳吉的律师团则是以资深律师沙菲宜为首。(摄影:Seth Akmal)

次控状指出,纳吉被控于2012年10月31日至2012年11月20日之间,在相同地点,以同样职位,通过采取两项行动牟取总额9089万9927令吉28仙的贿金:

—2012年2月9日,作为财政部长,已批准与他有直接利益的一马公司,通过一马公司独资拥有的子公司1MDB能源私人有限公司提出竞标,旨在以106亿令吉的竞标价,献购丹绒能源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0日,在相同地点,作为财政部长,已通过高达27亿5000万令吉的总买价,批准收购Mastika Lagenda私人有限公司,以及接着批准与他有直接利益的一马公司,发行总值17亿5000万美元的10年结构性贷款票据。

第三项控状指出,纳吉被控于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4月10日之间,利用本身的职位,通过两项行动牟取总额20亿8147万6926令吉的贿金:

—2013年2月25日,在一马公司办公室,作为财政部长已批准跟他有直接利益的一马公司,与阿尔巴投资PJS签署联营协议。

—2013年3月14日,已批准发出支持信给1MDB全球投资有限公司,以支持代表一马公司发出总额30亿美元的债券,而一马公司与他有直接的利益。

第四项控状指出,纳吉被控作为大马首相、财政部长兼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已利用其职位,通过采取以下行动牟取总额4993万零985令吉70仙的贿金:

—2014年8月20日,在一马公司办公室,作为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批准1MDB能源通过向德意志银行获取高达9亿7500万美元的定期贷款,旨在启动1MDB能源集团的首次公开售股计划,而他在这方面有直接的利益。

纳吉被指于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2月19日之间,在相同银行犯罪。

纳吉所面对的4项控状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长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纳吉所面对的贪污罪名,指他将疑似源自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1MDB)的23亿令吉汇入其个人户头。(档案照:透视大马)

另一方面,纳吉也面对21项涉嫌转移超过43亿令吉非法收益的控状。

在第1至第9项控状下,纳吉被指涉嫌将从Tanore金融公司位于新加坡的瑞士安勤私人银行(Falcon Private Bank)号码为8550299001的户头中,所接收共20亿8147万6926令吉的非法收益,转移至本身的大马回教银行户头,其户头号码为2112022009694。

他被控于2013年3月22日至4月10日,在拉惹朱兰路大马回教银行分行犯下上述转移非法收益的罪行。

此外,纳吉在第10项控状下,被控涉嫌从本身的大马回教银行户头中,将6亿5260万令吉非法收益,转移至Tanore金融公司的安勤私人银行户头。

他被控于2013年8月2日,在上述地点犯罪。

在第11及第12项控状下,他被控涉嫌使用号码为571854的大马回教银行支票,将2000万令吉非法收益交给巫统,以及通过号码为571857的相同银行支票,将10万令吉付给巫统峇都交湾区部。

他被控于2013年8月2日及7日,在拉惹朱兰路大马回教银行分行犯下上述罪行。

在第13项控状下,纳吉涉嫌于2013年8月7日在上述地点,通过大马回教银行号码为571858的支票,将24万6000令吉的非法收益付给63岁的林顺平(译音)。

纳吉在第14项控状下,被控于2013年8月12日在同样地点,使用号码为571859的大马回教银行支票,将200万令吉非法收益付给ORB Solutions有限公司。

纳吉面对4项贪污罪名及21项涉嫌转移超过43亿令吉非法收益的控状。(摄影:Afif Abd Halim)在第15项控状下,纳吉被控于2013年8月14日在同样地点,通过号码为571856的支票,将30万3000令吉非法收益付给Semarak Konsortium Satu有限公司。

在第16及第19项控状下,纳吉被控涉嫌从他的大马回教银行私人户头中,将总共13亿8175万令吉的非法收益,转移至Tanore金融公司的安勤私人银行户头。

他被控于2013年8月15日至23日,在相同地点犯罪。

在第20项及第21项控状下,纳吉被控涉嫌从大马回教银行号码为2112022009694的私人户头中,将1亿6243万6711令吉87仙的非法收益,转到他另外一个号码为2112022011880的大马回教银行户头。

他被控于2013年8月27日及30日,在上述地点犯下罪行。

控方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下提控纳吉,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最高500万令吉罚款,以及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若想留言,请订阅或登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