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议员跳槽”法令(反跳槽法),在希望联盟上台执政后,成为国会与选举改革的要务之一。惟随着希盟成员党,尤其是土著团结党,近内频频接纳来自国阵巫统的国州议员,而引起各方疑虑。
究竟希盟的“反跳槽”原则,是立意要杜绝贿赂跳槽文化,抑或只是巩固势力的选前权宜之计?
长期观察我国政治局势的评论人苏铭强,在接受《透视大马》访问时表示,“反跳槽法”原本的设立的原意,是要杜绝具有贿赂性质的跳槽文化,避免中选议员违背选民意愿,过档对方阵营效力。
“根据希盟州属槟城,于2013年在州议会通过的反跳槽法令,阐明任何政党的州议员,若退党或被开除党籍,就需腾空议席进行补选。这看起来似乎可行,其实背后存在隐忧。”
他质疑,若根据上述法令的界定,那是否不管在什么情况底下,议员都必须辞职并重选议席?即使有关议员跳槽或退党的目的,是为了要捍卫政治原则。
苏铭强举了数个例子,让读者思考:“马华尽管输剩亚依淡这仅存的一个国席,但若他们不认同巫统党选后的某些政治理念,他们应不应该退出?若未来土团党与行动党,因为政见相歧而决定分道扬镳,他们是否应该为了捍卫政治理念,而失去赢下的议席(因反跳槽法强制进行重选)?”
他进一步反问,如果当初反对伊斯兰党趋向保守,而选择退出自组诚信党的开明派领袖,因为“反跳槽法”的硬性规定,而必须全部辞去国州议员职的话,人民能够接受这种“附带伤害”吗?
“为了捍卫原则,结果到头来失去了议席。反跳槽法的硬性规定,没有顾及全面形势,也抹杀了政治的多变性,是作茧自缚而自相矛盾的!”
问题的关键——如何定义“跳槽”?
槟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进发,就一针见血点出“反跳槽法”划分定义下所存在的毛病。“制定反跳槽法最明显的问题是,我们该如何定义‘跳槽’所指?无论定义松紧与否,都会有相应的问题。”
“如果定义太宽,譬如说必须参与另一个政党才失去议员资格,那么这根本阻止不了议员成为亲敌对党的独立人士的迂回做法。”

“相反,若定义太严,只要脱离原来政党(不管是主动退党还是被动开除)就失去议员资格,那么议员就变成党领袖的傀儡、投票机器。”
对于黄进发所提出的两种困局,苏铭强也表示认同。“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想要变节的议员不需要靠跳槽才能达成目的。”
“比如说在遴选州务大臣上,若两方阵营票数势均力敌,那其中一方所收买的变节议员,也不需要退党,只需在表决时将票投给对方阵营就可以了。”
那开除这些变节议员是否可行?苏铭强回应说:“是,你可以开除变节者,但‘开除党籍’这项反跳槽法的应对机制,本身已衍生另一种问题,就是威权党魁,利用‘开除重选’来迫使议员就范。”
黄进发亦发表相似的看法:“健康的议会政治,需要在政党纪律和议员自主之间寻找平衡:要确保一般议员不会在中选后随意跳槽或退党。然而,这扇门也不能完全关上,以免党领袖可以借党纪控制所有党内议员,以致党意(其实是党领袖个人意志)得以凌驾民意。”

苏铭强则认为,“联盟政治”其中一项特点,就是各盟党间有相互制衡的能力,任何一党做出荒腔走板的举措,其他盟党就能给予施压。然而,“反跳槽法”的实施,却可能削弱这项能力。
在希盟取得中央政权后,原本强劲的对手国阵,顿时如树倒猢狲散,其中巫统更有不少国州议员选择退党,选择加入土团党或表明亲希盟立场,包括峇眼色海国会议员诺阿兹米,以及武吉干当国会议员赛阿布胡先等人。
尽管前巫统元老莱士雅丁提醒希盟,若接纳国阵议员跳槽,希盟极大可能沦为“国阵2.0”,而首相兼希盟总裁马哈迪也表明,不会再滥收跳槽者。
但时评员却有不同看法,认为土团党目前急欲壮大势力,与其他盟党分庭抗礼,收窄门槛的说法实则自打嘴巴,遑论在现阶段设立“反跳槽法”制止跳槽歪风。
苏铭强指出,从土团党不停接收跳槽者的现象而言,就可看出希盟是否有推动“反跳槽法”的真意,抑或只是将它当成政治宣传的工具。
“杜绝跳槽歪风,最后还是要回到人民本身。利用你的声音与选票,去警戒两面三刀的议员,勿违背人民的意愿,否则下一届就用选票将你投出局!”
在上述投票制度下,选民的一票投选区域候选人,另一票投选政党的不分区候选人。区域候选人由第1票的得票率(于分区排名)决定当选与否;而不分区候选人,则由第2票的全国政党总得票率,按比例分配席次。
“在这种制度下,我们就可以清楚规定:政党名单议员一旦脱党立即失去资格,因为选民的委托是给政党的,而选区议员尽管也以政党旗帜上阵,但仍然是个人的委托,而可以在脱党后保留议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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