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亿令吉1MDB案今宣判 高庭裁定纳吉25控状罪名成立


吉隆坡高庭今日针对前首相纳吉挪用一马发展公司(1MDB)23亿令吉的洗黑钱与滥权案作出关键裁决。法官判定,纳吉所面临25项洗黑钱和滥权控状罪名成立!

承审法官科林劳伦斯在宣读判词时指出,鉴于控方已成功排除合理疑点,法庭因此判定其罪名成立。

法官表示,控方在4项滥权控状中,均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成功举证。因此,法庭裁定被告在《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下罪名成立。

此外,纳吉也被控21项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的洗黑钱控罪,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判刑。

历经六年漫长审讯

回顾案情,纳吉是于2018年9月20日正式被控25项罪名,但他当时否认所有控罪。此案随后于同年10月31日移交高庭,并于2019年8月28日正式开审。

这场世纪审讯历时253天,控方共传召了50名证人出庭,其中包括国家银行前总裁洁蒂、1MDB前总执行长沙鲁、1MDB前主席莫哈末峇克、1MDB前法律顾问吕爱霜,以及反贪会查案官诺艾达。

辩方抗辩未能扭转乾坤

去年10月30日,高庭裁定纳吉面对的25项控状全部表罪成立,并谕令其出庭自辩。纳吉自去年12月2日起开启自辩程序,作为辩方首名证人,他耗时25天于今年1月24日完成供证。

辩方随后传召了另外25名证人出庭。整个抗辩环节历时58天,最终于今年5月6日正式宣告结束。

最高可判监禁20年

在4项滥权控状中,纳吉被指于2011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在隆市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犯罪,抵触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

根据法令,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处监禁长达20年,并处以贿金5倍或1万令吉的罚款,视何者为高。截至目前,法官科林劳伦斯尚未就具体的刑罚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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